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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迅速重罚跨国企业漏油 与中国行动迟缓迥异

2011-11-23 07:20:00     作者: 陈之琰 李丽    来源: 中国青年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公民环境权 漏油 环境公益 康菲石油公司 环境损害
[提要] 11月21日,美国石油巨头雪佛龙公司因在巴西海域的油井发生原油泄漏事故,被巴西环境与可再生自然资源协会处以5000万雷亚尔(约合2750万美元)的罚金。中国青年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曾对巴西环境司法问题进行过系统研究的中山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挚萍教授。

  11月21日,美国石油巨头雪佛龙公司因在巴西海域的油井发生原油泄漏事故,被巴西环境与可再生自然资源协会处以5000万雷亚尔(约合2750万美元)的罚金。同时,巴西里约州将通过司法程序要求该公司进一步赔偿,“初步估计总赔偿金起码超过1亿雷亚尔”。

  此时,距离巴西里约州海域的坎波斯盆地弗拉德区块被查出有原油泄漏,只有13天。

  今年6月我国蓬莱19-3油田发生的溢油事故,直至7月初,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才召开新闻发布会说明情况。其间,康菲中国查源堵漏工作进展迟缓,数次撒谎不承认有新的溢油点。而且,我国海洋局对美国康菲石油公司20万元的罚款也迟迟不见结果,相关民事赔偿更是遥遥无期。

  巴西为何能在处理环境污染问题时作出迅速反应?康菲公司的漏油事件为何迟迟画不上句号?这两个几乎都是在上世纪80年代颁布环境保护法的发展中国家,为什么会有如此迥异的现状?

  中国青年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曾对巴西环境司法问题进行过系统研究的中山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挚萍教授。

  巴西保护公共利益的“第四部门”

  事故发生后,巴西联邦警察上周宣布就此次漏油事件展开调查,责任人或将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巴西法律规定的双罚制,个人和法人都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检察机关的强势地位可带动警方和法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从而更积极地介入。”李挚萍说,巴西警察能够迅速介入、且相关组织能立即作出处罚的关键在于,巴西的环境司法制度赋予了检察机构强大的权力,检察机构广泛介入环境保护之中,形成独特的检察机构环境司法。

  1981年8月31日,巴西颁布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家环境政策法》。这部基本法确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框架,规定了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确立了环境损害赔偿的严格责任等,检察机构不但可以代表环境公共利益介入民事诉讼,而且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1988年,《宪法》用了三个条文,即第127条、第128条和第129条来规定检察机构的职责、权限。此后几年间,巴西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公共利益的立法,并授权检察机构进行保护。

  “检控环境犯罪是巴西检察机构的一项传统权力。”李挚萍说,在巴西,检察院被称为独立于立法、行政和司法的“第四部门”,具有强势地位。宪法第129条列举了检察机构的9项职能,除了传统的检控犯罪的职能外,还有通过民事调查和公益诉讼,保护公共和社会遗产、环境和其他公共利益的职能。

  1998年,巴西制定了《环境犯罪法》,该法对当时立法中有关环境违法的刑事和行政制裁条款进行了编纂,大大加强了检察机构追究环境犯罪法律责任的力度。

  李挚萍说,巴西的环境立法从内容到体系已经相当成熟,甚至有学者认为,其堪称世界上最先进的环境法体系之一。

  对康菲处罚迟缓有些“不可理解”

  和巴西的高处罚、快处理不同,自6月初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两次接到漏油报告,时隔1个月后,国家海洋局才于7月5日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现行环境保护法,此次事故对康菲的索赔金额最高仅为20万元人民币。

  有报道称,在国家海洋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所作出的处罚中,只有停产处罚才真正让康菲感到疼痛,因此加快了溢油事故的处置。

  在康菲溢油事件中,诸多媒体关注到我国滞后的环境法律法规,从溢油应急处置监管、处罚畸轻,再到环境公益诉讼、渔民的民事索赔,最终均只能归咎于法律法规不给力。

  李挚萍认为,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对事件处理行动缓慢,虽有收集索赔依据难的合理原因,但仍有“不可理解”之处。

  “并非确定了所有的环境损害数据,才能够采取行动,比如罚款就可以先行。如果构成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也可以先作出。如果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不需要把所有的损害数额都清楚了,才可以采取行动。”李挚萍说,“民事索赔也不会影响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目前的处罚限额仍是依据过去环境保护法的价值观,要为促进经济发展服务,没有直接和环境损害挂钩。”李挚萍说。

  李挚萍认为,处罚偏轻是我国的立法传统之一,较之巴西,力度差很多。“巴西在保护环境方面更有意识,习惯很强。上世纪90年代,我国的检察官到巴西访问,强烈感受到巴西人对环境的热爱,以及巴西检察机关对环境的关注。”

  明确公民环境权是重中之重

  两国环境立法中的原则性区别,在于公民的环境权是否明确。李挚萍认为,这是立法上的重中之重。公民参与环境事务、提起公益诉讼、请求环境审判的来源,正是公民环境权,这是环境保护领域中的核心权力。

  然而,学者呼吁了几十年,对此,我国立法还没有非常明确地确定下来。“这是一个很大的缺陷。”她说,巴西公民的环境权不仅来源于环境保护法,也具体到宪法中,这是赋予检察机构代表公共利益的依据。

  近年来,我国的环保公益组织、环保部门、检察机关、法院等都在环境保护方面作了新的尝试,逐渐增加了司法能动性。但是,仍然有数量众多的环境纠纷的解决,过于依赖行政手段,无法进入到司法程序。

  李挚萍认为,中国与巴西存在共同的问题行政执法比较薄弱。巴西正是因此而寻求另外的解决途径。巴西的检察机构可以开展民事调查、进行法庭外的调解、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控环境犯罪,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环境行政执法太弱和不到位的缺陷,进一步向公众宣示了环境、环境法和环境政策的重要性和权威性。

  李挚萍建议,我国可以选择性地借鉴巴西的经验。目前,虽然不可能把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强化到巴西的程度,但由检察机关去完善民事、行政的公诉制度,推动检察机关更积极地介入到公益诉讼中,是可以考虑的。

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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