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国际新闻

英法院首次支持求死权 立法空白致患者出国寻死

2012-03-27 10:45:00     作者: 杜涵    来源: 法制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安乐死 立法态度 医生 凶手 求死
[提要] 尽管“安乐死”的争议已经有数十年的历史,但至今仍未有定论。实施安乐死的医生或者亲属,按照英国1961年制定的有关自杀法案,都有谋杀的嫌疑。英国男子托尼-尼克林森全身瘫痪,想要医生帮助他结束生命。英国高等法院最近判处他有权“寻死”

  尽管“安乐死”的争议已经有数十年的历史,但至今仍未有定论。实施安乐死的医生或者亲属,按照英国1961年制定的有关自杀法案,都有谋杀的嫌疑。英国男子托尼-尼克林森全身瘫痪,想要医生帮助他结束生命。英国高等法院最近判处他有权“寻死”

  绝症患者的求死之路

  现年58岁的尼克林森2005年因中风患上了“闭锁综合症”。这种疾病使他虽然神智清醒,却全身瘫痪,连自杀都无可能。所以,他一直寻求法庭保护任何愿意帮助他结束生命的医生。但英国司法部认为,如果法庭作出这样的裁决,将改变英国涉及谋杀的法律条规。

  这次英国高等法院的裁决意味着,尼克林森的“求死权”案将展开全面的聆讯,医学方面的证据也将提交给法庭。

  在法庭作出这一裁决后,尼克林森的妻子在英国广播公司一个电台节目中宣读了他的声明。声明说,非常欣慰地看到法庭将审理协助他人死亡的问题。声明称:“21世纪的医学仍然辖制于20世纪的死亡观念,这再也不能让人接受了。”目前,尼克林森只能通过一个特制的电子板与人沟通,他说在这一裁决之前,他的生命“乏味、痛苦、剥夺了意义、没有尊严、无法忍受”。

  虽然英国高院对此作出了判决,但尼科林森的“求死之路”依然很漫长。如何为他执行死亡,以及使用何种药品实施死亡,这都是下一步需要解决的问题。

  安乐死的立法困境

  “安乐死”之路如此漫长,实际上是意料之中的事。尽管对“安乐死”的争议已经有数十年的历史,但至今仍然未有定论。首先,实施安乐死的医生或者亲属,按照英国1961年制定的自杀法案,都有谋杀的嫌疑。自杀定义为“自行了断”,任何由别人提供协助的“自杀”都被认定为“谋杀”,而提供帮助的人即是“凶手”,判刑可长达14年之久。究竟应该由谁来实施安乐死,至今在英国尚无先例可循。

  其次,此案涉及到了人类拥有的最基本的两种权利,即生存权利和对自己身体的处置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英国人对“安乐死”分成两大阵营。赞成的一派认为,人不但有活的权利,其对死的选择也应受到尊重,多数身患绝症已完全不能自理的病人,“安乐死”是安详的解脱,帮他(她)解脱的医生、亲属都应受到尊重,而不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反对的一派却认为:“我们不能糟蹋与生俱来的生命权。如果法院开了先河,这将使圣洁的生命变得荒谬。”

  一些医学和法律专家认为,眼下,在许多国家,安乐死从医学、法律的角度都是不被允许的。然而,考虑到导致人们死亡的原因正由原来的以传染病为主,转向以癌症、心脑血管及老年性疾病为主,进行“安乐死”的潜在需要客观上在增加,所以,有必要尽快立法加以确认规范,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对社会、病人、家属都有利;反之,如果立法不规范,就可能给谋杀犯罪及推卸医疗事故造成可乘之机。

  立法空白致出国求死

  关于英国安乐死的案件,近年来屡见不鲜。英国妇女黛比普尔迪,于1995年被确诊患有多发性硬化症,这种病让她逐渐丧失运动功能、感觉功能甚至排泄功能。黛比不想继续这种没有尊严的生活,她想由她丈夫欧马-普恩特帮助她出国,并接受安乐死。因此,她向英国上议院请求裁决:假如她丈夫欧马-普恩特帮助她出国接受安乐死是否会被起诉。她还提出就“协助自杀”重新进行司法解释的要求。2009年7月30日,黛比接到了盼望已久的裁决,英国上议院决定,“可以接受”黛比家人协助她自杀的行为。

  事实上,普尔迪并非英国第一个要求对《自杀法》重新进行司法解释的人。2001年,绝症患者戴安娜-普雷迪也曾提起过类似的请求,但被法院驳回。

  黛比普尔迪事件的出现,表明英国开始对安乐死的态度有所缓和。由于安乐死一直没有在英国合法化,导致众多英国病人不得不出国“求死”。一个总部设在瑞士、名为“尊严”(Dignitas)的组织已经帮助数十名英国公民实施安乐死。在英国,他们拥有近800名成员。与其他西欧国家相比,英国法律对安乐死更为严苛,寻求海外帮助的办法也存在困难。首先,安乐死必须在瑞士实施,如果病人的病情非常严重,出国旅行非常困难,陪同病人出国“求死”的家属或朋友回到英国将面临起诉。但至今为止,政府方面的法律官员已经承认,为此目的出国的人不会面临起诉。

  各国立法态度不一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现代的安乐死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美国俄勒冈州是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的地区。1994年11月,该州经过公民投票决定有条件准许“安乐死”,而条件是医生证实患者仅剩不到6个月的生命,且病人具有提出“安乐死”要求的心智能力。如果病人的情况符合条件,他们将得到一张处方,凭处方购得足量致死的药物,然后自行服用。法律禁止家属或朋友帮助患者自杀,同时禁止医生使用针剂或者一氧化碳实施“安乐死”。200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6对3票的裁决,支持俄勒冈州1994年通过的准许医生协助自杀的州法。2008年11月,美国华盛顿州成为继俄勒冈之后第二个由选民投票允许“安乐死”的州。但目前为止,美国绝大多数州都禁止“安乐死”。

  世界上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是荷兰,该国议会于2001年11月29日通过“安乐死法令”,只有满足众多前提条件,医生才能按病人的要求为其实施“安乐死”。此后,比利时也立法承认“安乐死”合法化。

  另一个对“安乐死”持宽容态度的国家是瑞士,瑞士刑法规定,只对“出于利己的动机而唆使或帮助他人自杀的人”,才追究刑事责任。瑞士医生可在满足两个前提条件的情况下,为那些希望结束自己生命的人提供所需的自杀药物与设备,而不构成犯罪:其一,该患者已被确诊没有治愈的希望,并且自杀行为是由患者自己实施;其二,医生并没有从协助自杀的行为中直接获利。相关的统计数据显示,每年约有200人在苏黎世通过“安乐死”的方式结束生命,其中大部分是身患绝症的外国人。

  安乐死在各国都或明或暗地存在着,这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实施有条件的安乐死或许会是法治发展的必然结果。

  本报记者杜涵

马震

editor

更多

 
 
 
我要评论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投稿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