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18 13:19:00 我要评论
王 莉 周月琴 来源: 光明日报在互联网的发源地美国,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信息高速公路的架设,互联网成为亿万美国人获取信息、相互沟通的重要渠道。人们在享受互联网便利的同时,也深受网上造谣、诽谤行为的侵扰。近年来,美国司法部门通过一系列判例,严惩网上造谣违法行为。
美国司法部门在十几年前就已开始关注网上造谣案,且惩治力度和社会影响都颇大。起初主要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诉讼,比如1991年,美国一家在线服务机构在网上发布诋毁网民名誉的谣言,被告上法庭;1995年,又一家网络服务商因类似原因而被起诉。这两起案件原告均获胜诉。
近年来,美国司法部门对网上造谣的惩处有加重的趋势。2006年,美国一女子因在网上被另一名女子称为“骗子”、“行骗大师”且持续时间达十个月之久,于是起诉对方诽谤罪,获赔1130万美元。在这起案件中,尽管当事双方都不是公众人物,但却创了此类案件的最高赔偿纪录。2011年的“桑兰诉讼案”,15名因在网上发表评论的网民被列为“网络诽谤案”的被告,原因是他们在网络发帖“发表不实言论、咒骂、侮辱原告本人以及对支持桑兰的人进行人身攻击”,桑兰在此次诉讼中索赔18亿美元,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影响。
博客、微博、脸谱等新兴社交工具是近年来美国网络谣言的主要温床。这些新型社交工具的流行,一方面极大地促进了美国人对社会事务的参与,同时也无法避免地给网上造谣创造了更多的生存空间。美国对这方面的惩治也是相当严厉的。2010年,发生在美国马里兰州的普林斯案就是相当典型的案例。年仅15岁的少女普林斯因同学在其脸谱页面上留下大量不实的污言秽语而自杀,肇事者被判处缓刑或社区劳动。全球最大的社交网站脸谱也注意到这个问题,开始大力推进实名制,以制止网络犯罪和在线霸凌。2011年,美国俄勒冈州一个网民发表数篇博客文章,造谣称某企业高管在处理一起破产业务时行为不检。该企业不久后对这个网民提出诽谤诉讼,要求赔偿1000万美元。最后地方法院裁定这个网民诽谤罪成立,赔偿原告250万美元。
从美国近年来的网络谣言相关判例来看,对记者等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的标准与普通民众是不同的。美国司法部门一般情况下给予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发布尚未来得及核实的信息的豁免权,但网民没有这样的豁免权,其不实的网上言论常常被定性为造谣诽谤,受到法律制裁。在上述博客诽谤案中,美国地方法院裁定那位网民赔偿原告250万美元,依据就是认为该网民未受聘于正式的媒体机构,不适用新闻保护方面的法律,尽管该网民运营着数个与法律相关的博客网站,但并不算新闻媒体工作者,所以必须因其造谣行为受到严惩。由此可见,在美国,普通民众不能真的把自己当做“记者”,必须对自己的网上言论负完全的责任。
美国近年来还加大了对网上匿名造谣行为的执法力度。博客和微博上采用匿名或化名发表评论的人比比皆是,相关调查数据表明,美国大部分的网上谣言来自于匿名评论。美国法律规定,对于损害他人的匿名或化名的网上言论,原告可以要求网站提供发布者的真实信息。在一个判例中,美国女网民波特在其谷歌的个人博客中匿名抨击加拿大模特科恩,称科恩“有精神病、是个放荡的女人”。科恩向法院提出起诉,美国地方法院裁定谷歌公司公布这个匿名博客的真实姓名。可见,在网上匿名造谣并不能得到美国法律的保护。(王 莉 周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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