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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菲越两国在南海的主权主张违背国际法

2012-07-24 10:57:00     作者: 郑叶青    来源: 法制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没有依据 南海
[提要] 近日,中国与东盟部分成员国在南海主权问题上的争议成为了国际舆论的焦点。事实上,越南和菲律宾在南海的各种主权主张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两国的领海主张更是明显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条文和精神。

    原题:且看越菲南海主张如何不合理

  近日,中国与东盟部分成员国在南海主权问题上的争议成为了国际舆论的焦点。事实上,越南和菲律宾在南海的各种主权主张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两国的领海主张更是明显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条文和精神。

  事实上,东盟部分成员国除了与中国在南海主权问题上存在争议外,其各成员国之间在南海的主权主张上也有诸多的冲突。如果东盟希望在国际海洋法的框架下解决南海问题,那么首先需要督促其成员国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放弃其过分强硬和没有法律根据的主张。

  东盟各国虽然领土面积都不大,但其海洋主权主张通常远远超过其领土面积。以越南为例,越南主张的专属经济区面积约占南海总面积的2/3,几乎是其领土面积的六倍,其主张的专属经济区最远处距越南本土接近800公里。 

  与此相比,菲律宾在南海的主张也毫不逊色。菲律宾主张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面积接近其领土面积的五倍,约占南海总面积的1/2。由于越南和菲律宾同时对南海多个岛屿宣示主权,且两国主张的专属经济区有大面积的重叠,因此主权问题而引发的冲突不可避免。两国分别于1998年,1999年和2002年在南沙群岛附近的海域发生过交火。

  上文中所提到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概念。“领海”指沿海国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沿海国对领海行使主权。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海域,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的自然资源有勘探和开发的权利。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宽度自沿海国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专属经济区宽度自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一海里约等于1.85公里)。

  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正常基线是沿岸低潮线。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由于直线基线法能够略微扩大领海的面积并适当简化基线的划定,各沿海国在确定其基线时也通常更倾向于采用直线基线法。

  但是,越南对直线基线法的运用远比其他国家更有“创造性”。越南南部的海岸线相对平缓,在紧接海岸的区域里也没有一系列的岛屿,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并不适用直线基线法。然而,越南所主张的南部基线完全由距其海岸线几十甚至上百公里的6个小岛之间的直线组成。两个小岛之间的最长距离接近300公里,中间没有任何陆地。连接各小岛的直线以内的水域全被越南视作其内海,面积高达数万平方公里,与渤海面积相当。而且,由于其基线的向外扩张,越南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外部界限也相应向外扩张了几十到上百公里。越南目前与中国和菲律宾之间有关专属经济区的争议也部分源于这违法扩张出的数万平方公里的“内海”。

  如果说越南的领海主张是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滥用,那么菲律宾的领海主张就更为奇特。菲律宾所主张的领海边界完全由经纬度标出的直线构成,与其海岸线自然走向几乎脱节,也与大陆架的延伸不符,这种独特的领海主张在全世界仅此一家。而且,菲律宾所主张的领海宽度远远超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所规定的12海里,其在南中国海一侧领海宽度约为300公里至500公里,在太平洋一侧约为100公里至400公里,在部分地区甚至超过了菲律宾所主张的专属经济区的范围。

  菲律宾对于领海的主张基于西班牙1898年与美国签订的巴黎条约。根据该条约,西班牙将其对菲律宾群岛的主权转交给了美国,转交范围就是地图上经纬度标出的区域。菲律宾独立之后主张凡是西班牙当年转交给美国的海域都是菲律宾的领海。两个殖民者之间的私相授受就成了菲律宾政府眼中对全世界都有法律效力的领土主张。但是,如果真的把巴黎条约当成菲律宾的领土边界,那么菲律宾政府就遇上了另一个头疼的难题:目前,中国与菲律宾有争议的黄岩岛恰恰就不在巴黎条约所规定的菲律宾领土之内。

  根据菲律宾外交部针对黄岩岛发表的声明,巴黎条约只能约束西班牙和美国,不影响菲律宾对黄岩岛的主权主张。菲律宾声称其对黄岩岛的主权主张完全基于其自独立以来对该岛的实际控制。这种以实际控制为标准的主权主张源于1928年美国与荷兰之间的帕尔马岛案。

  在该案中,国际仲裁法庭认定荷兰在1700年至1906年之间对帕尔马岛有着连续且无争议的实际控制权,这一公开的实际控制使得荷兰获得了对该岛的主权。巧合的是,该案中的双方美国和荷兰当年分别是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在独立前的宗主国。争议中的帕尔马岛实际距离菲律宾本岛不足20公里。荷兰在赢得了该岛的主权后又在1949年将其转让给了独立后的印度尼西亚。

  菲律宾由于缺乏实际控制失去了近在咫尺的帕尔马岛,因此对黄岩岛的实际控制更加重视。但是,帕尔马岛案中判定标准与菲律宾的主权主张有着本质性的区别。帕尔马岛案中荷兰对该岛的实际控制有以下三个要素:长期、公开、无争议。这三项要素菲律宾一条都不满足。

  菲律宾在1992年之前对黄岩岛并无实际控制,在之前出版的多种官方刊物中也没有把黄岩岛列入其领土,况且菲律宾对黄岩岛的主权主张始终充满争议。中国自1935年以来就对黄岩岛明确提出了主权主张,早于菲律宾声称的实际控制时间,且中国在随后的几十年,多次通过国内法律和外交声明的方式重申其对黄岩岛的主权主张。随着中国渔政对黄岩岛的巡视常态化,菲律宾对于黄岩岛的所谓实际控制也不复存在。

  近年来菲律宾和越南多次表示应将南海主权争端提交国际法庭裁决。出于种种考虑,中国从未同意将主权问题提交国际法庭。各方的态度造成了这样一种假象,仿佛是中国不愿意通过国际海洋法解决南海问题。

  事实上,越南和菲律宾在南海的各种主权主张没有相应的法律基础。两国的领海主张更是明显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条文和精神。因此,越南和菲律宾所提出的希望通过国际法庭解决南海问题的要求,不过是狐假虎威,虚张声势。归根结底,国际法的实质不在于国际法庭对于法条的应用,而在于通过长期形成的行为惯例影响各国的沟通和决策,促进国家之间的和平共存。(郑叶青)

李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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