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国内首次对虚拟货币的定义作出界定。本次《通知》的出台背景是,随着网游的迅速发展,网游虚拟货币广泛应用于营业服务之中,虚拟货币在促进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特别是市场行为缺乏监管,用户权益缺乏保障、网游虚拟货币使用范围缺少限制等现象比较严重。
2009年6月4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会签同意,文化部、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首次界定网游虚拟货币
《通知》对网游虚拟货币作出如下界定:"本通知所称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照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子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户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制定范围、制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中的的游戏道具。"
根据这一界定,网游内的虚拟道具(例如角色服饰、游戏币、武器道具等)将不属于虚拟货币范畴。
网游行业内对本次文化部下达的《通知》采取了普遍支持的态度,认为《通知》规范了市场秩序并可保障网游产业的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防止和打击利用虚拟货币的违法犯罪行为。
规范虚拟货币准入门槛
文化部还对从事虚拟货币发行与交易的准入进行了规范。《通知》中规定,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的,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定规定》管理。
凡提供上述两项服务的企业,须符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有关条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是指发行并提供虚拟货币使用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是指用户间交易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提供平台化服务的企业,同意企业不得同时经营以上两项业务。
已经从事网路虚拟货币发行或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相关经营业务。逾期未申请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抄送商务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用户充值记录须保持180天
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游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他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游虚拟货币。在发行网游虚拟货币时,网游运营企业必须保存用户的充值记录。改纪录保存期自用户充值之日起不少于180天。
用户在网游虚拟货币的使用过程中出现纠纷的,应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网游运营企业在核实用户身份后,应提供虚拟货币充值和转移记录,按照申诉处理程序处理。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游运营企业应积极协助进行取证和解决。网游运营企业计划终止其产品和服务提供的,必须提前60天予以公告。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游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退还用户。
此外,网游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网游运营企业不得在用户直接投入现金或虚拟货币的前提下,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戏道具或虚拟货币。(达尔)
以下是通知全文:
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商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商务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迅速发展,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广泛应用于网络游戏经营服务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促进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用户权益缺乏保障;二是市场行为缺乏监管;三是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使用中引发的纠纷不断。
为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和《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等文件精神,经商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同意,现就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市场准入,加强主体管理
(一)本通知所称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适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
(二)文化行政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结合“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的,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凡提供上述两项服务的企业,须符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有关条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是指发行并提供虚拟货币使用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是指为用户间交易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提供平台化服务的企业。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以上两项业务。
(三)企业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除依法提交相关材料外,须在业务发展报告中提交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含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等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