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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院:该省“民告官”官司过半数可打赢

2010-09-27 15:57:00    作者:   来源:扬子晚报  

  省高院发布“民告官”20年十大案例,由拆迁引发的官司最多

  昨日,江苏省高级法院在“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周年”新闻发布会上公布十大经典案件,这些案例或在行政审判和依法行政的进程中具有重大意义,或在全省及当地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对一些重要法律、法规修订完善产生了重大推动作用,真真切切地改变了这二十年来我们的生活环境。

  10大案例:

  1.陈某等1144户农民诉F县W镇人民政府侵犯财产权案

  2.宋某诉S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案

  3.杨某诉W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4.戴某等8人诉江苏省人民政府征地行政裁决案

  5.陆某等156位S市馨泓花园小区业主诉S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案

  6.张某诉X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决定案

  7.L生猪养殖场诉N市C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8.吴某诉Y市人民政府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案

  9.景某等112人诉江苏省D市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案

  10.A公司诉S市工商行政管理局C区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案例特点:

  拆迁引发“民告官”最多

  省高级法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20年来各级法院一审行政案件近7万件,现在每年新收6000件以上,遍及40多个行政执法领域,而且与老百姓重大切身利益联系日益密切。比如,去年全省法院受理的“民告官”案子中,城建拆迁类有1982件,劳动与社会保障类有866件,土地征收类为541件,这三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六成多。

  “民告官”打赢的过半数

  从2005年至2009年,全省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25892件,其中,以判决撤销、变更、履行法定职责和确认违法等形式审结的行政相对人(即“原告”)直接胜诉的行政案件2846件,占结案总数的10.99%,但是,由于在行政诉讼中,有相当多案件通过法院的协调,老百姓等原告在实体利益诉求得到满足后,申请撤回了诉讼,因此,如果加上这一部分案件,行政诉讼中,原告程序和实体利益诉求得到满足的比例,也就是算赢的应该超过50%。

  基层一把手出庭率超80%

  目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已经作为一项制度,纳入全省依法行政考核体系。省高院有关人士告诉记者,2009年全省法院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达1690件,与2004年相比,增加了17倍。泗洪等47个县(市、区)行政机关负责人一审出庭应诉率超过80%,南通、宿迁、扬州、连云港、常州、苏州等6个省辖市超过50%。

  630多平方米的房产,拆迁补偿不到70万元

  宋某原本在市区幸福中路有着一处不错的房产,面积超过637平方米,他靠做点小买卖,日子过得很不错。然而,2003年3月24日建设局的一纸拆迁公告,改变了他平静的生活。

  原来,早在2002年4月9日,S市W房产开发公司的百货商场建设项目由S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立项。这家房产开发公司获得拆迁资格的当天,即2003年3月24日,S市建设局发布拆迁公告,划出了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评估机构。宋某的这处房产,恰恰被划在拆迁范围内。

  一家评估咨询公司对宋某的拆迁房进行了估价,637平方米的房产,评估公司给出的拆迁补偿价才60万元左右。对这样的补偿价,宋某并未接受,他要求产权调换,与房产公司交涉,这起纠纷没得到圆满结果。2003年5月28日,房产公司向S市建设局申请,对这起拆迁纠纷进行裁决。

  2003年6月5日,S市建设局作出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主要内容是:(一)被拆迁人宋某应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搬迁完毕;(二)房屋安置补偿费(包括房屋补偿费、搬家费、附属设施及装饰装潢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停业损失费)共计为685651.88元;(三)W公司在百货商城项目完工后,提供一处位于该商城项目的房屋(面积与被拆房屋面积相当),拆迁人调换房屋价格以市场评估价为准;(四)W公司安排过渡房一套供被拆迁人临时居住。

  看到这份裁决书,宋某拒绝接受,但他没能阻止房产被强制拆除。无奈之下,宋某于2003年9月4日,向S市C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裁决。

  建设局裁决撇开了拆迁户,一审认定程序违法

  法院认为,建设局裁决过程中存在三大问题。首先,S市建设局在裁决时,撇开了拆迁户宋某,没让他对争议问题进行陈述和申辩,有失公正性。

  第二个问题在于,建设局仅根据开发公司的申请及公司单方委托的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作为裁决依据,违反《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个问题在于,建设局的裁决没把调换给宋某房屋的具体位置、楼层、房屋价格等内容予以明确表述,致使拆迁补偿的裁决内容无法执行。

  因此,法院认定,建设局的行政裁决,在程序上违反法律规定,在内容上不具有执行效力,应重新予以裁决。S市建设局不服一审判决,向S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认定拆迁方单方指定评估机构无效

  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在拆迁补偿评估中,拆迁方撇开被拆迁户,单方指定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报告,是无效的。

  S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对宋某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是W房产开发公司单方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的,没得到被拆迁人宋某的同意。在开发公司与宋某无法对房屋拆迁事宜达成一致时,建设局在行政裁决中,以拆迁公司单方委托的评估报告为依据,而不是按规定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因此,它所做出的裁决应认定为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最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案例二:业主们告赢卫生局

  小区不能乱开门诊部或社区医院

  门诊部开进小区,医疗垃圾距居民住房仅5米

  福康苑是镇江D市一个不错的居民小区,2001年前后居民陆续入驻。2008年下半年,一座规模不大的社区门诊,悄然开进这个小区。让举办者没想到的是,本想为方便居民看病拿药的门诊部,却引发一场持续半年的纷争。

  按此前披露的情况,这家门诊部设立在D市丹金路与万善路的交汇处,坐南朝北,面对较为繁华的十字路口,身后就是福康苑居民小区。据了解,在福康苑的共用绿化带上设置了消防栓,把几十米长的医用排污总管道架在福康苑2号、3号楼面临小区内的外墙上,最让临近的居民感到恐慌的是,门诊部的医疗废物堆放处距离居民住宅只有5米左右。此外,污水处理站、排气筒等都让居民找到了毛病。从这年的9月份开始,景某等112名福康苑小区居民,就门诊部造成环境污染等问题,多次到D市环境保护局、信访局、卫生局等处上访。

  居民抓到卫生局发证前未听证漏洞

  事实上,这是一家手续算是比较完备的门诊部。面对居民们的不断投诉,环保部门进行了调查,督促门诊部整改。

  不过,居民们并不满意。门诊部手续看似完备,但小区居民们很有技巧地抓住一个漏洞:卫生局2009年1月5日对门诊部作出执业登记、发证前,就登记发证事项没有举行听证。这成为该案中居民们告赢卫生局的一个有力证据。

  法院判令卫生局撤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由于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居民们将卫生局告上法庭,理由是D市卫生局不顾居民反对,滥用职权,在不告知、不听证的情况下,擅自批准门诊部开设在福康苑,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门诊部的执业许可证。

  D市法院经审理认为,门诊部设在福康苑,医疗活动特别是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如有不当,必然会给小区居民带来不利影响。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卫生局的登记行为直接涉及门诊部与居民们的重大利益关系。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作出涉及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前,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这是卫生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法定程序。现在,卫生局没有履行这一程序,却做出了行政许可行为,应依法撤销。

  后来该案上诉,镇江市中级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要求卫生局撤销作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官点评】是否存在“重大利益关系”是判决关键

  省高级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告诉记者,该案中,卫生局作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涉及门诊部与居民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决定了卫生局在作出该行政许可之前,是否必须履行告知听证的程序。法院认为,尽管“重大利益关系”没有明确解释,但门诊部设在居民小区,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如有不当,必会给小区居民带来影响,比如运营过程中涉及的X光辐射,虽已经相关职能部门验收、核准、同意,但由于设在小区,不可避免地对居民产生排放放射性污染物的影响;此外,从物权法规定来看,门诊部的设立也侵犯了居民对小区共有部分的权益,因而双方存在重大利益关系。      

刘宝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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