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11 09:00:00 作者:张伟杰 来源:工人日报
9月28日,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对外发布了《中国行政透明度报告·2009 》。《报告》显示,30个参加排名的省级政府中,有18个得分不及格,国务院下设机构仅两单位及格。
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任王锡锌教授表示,尽管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实施两年多,但目前政府信息公开尚未“落地”,越到基层信息公开情况越差。
信息公开“省强部弱”
据介绍,2009年11月至2010年7月,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和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联合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7所高校的研究力量,依照两中心开发的《中国政府信息公开评测指标体系》,针对30个省(区、市)政府,国务院下设的43个机构以及北京、广东等6个典型省市下属的全部97个地市级行政单位,共170个测评对象,通过网上搜索、阅读政府公报、查阅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向政府咨询等形式,进行检索和实测完成了报告。
王锡锌说,《中国政府信息公开评测指标体系》是按照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设计的,最重要的依据就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具体包括政府部门主动公开信息情况、依据公民申请公开信息的情况、信息公开的配套组织和制度建设情况,以及针对信息公开的监督救济措施五个方面。“这五个方面其实是条例的最低要求。评测指标进行了细化分解,如果评测对象总分不及格,那就说明条例实施两年半来,这个地方政府或国家部委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信息公开要求。”
报告显示在43个受评测的国务院下设机构中,仅有银监会和商务部勉强达到60分的及格线;包括国土部、国资委在内的其他部委均在60分以下,国务院下设机构的及格率仅为4.7%。
王锡新用“省强部弱”来描述上述情况。对于此情况的形成原因,他认为,在影响分数最大的两个指标——主动公开和监督救济方面,各省取得了决定性的优势,而部委在此方面有所欠缺。
主动公开成“高分”原因
今年北京在“百分制”评估体系中得到76.5分,在30个参与排名的省级政府中排名第一,天津紧随其后,广东第三。
报告认为,北京市主动公开信息的内容广泛,特别是行政收费信息公布及时、全面;通过明确公开时限和建立多部门公开信息的协调机制,保障了主动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政府公报出版的连续性强,分类细致,便于查阅;政府网站的集成度高、检索功能完善、栏目设置合理,发挥了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新闻发布会制度已经规范化;政府信息公开的指南和目录也较完备。
主动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上,北京市走在了全国前列。在《关于印发北京市200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附件中,包含了具体的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从而获得了满分;在政府网站的检索功能测评指标中,北京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首页设有“搜索栏”,经过研究团队的实际测试,支持标题搜索、全文搜索、模糊搜索等多种搜索。
在“依申请公开”这一测评指标中,天津市成为报告特别提出的优秀典型。
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的“依申请公开”栏目,可以在线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而且申请时仅要求提供申请人姓名、证件号、联系方式等,没有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研究团队发起了5宗信息公开申请,都在法定期限内获得了回复。两宗拒绝提供信息的理由分别为:“请与市红十字会联系,因为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和“申请内容不明确”,没有违反条例之处,而且对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事项,提供了相关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说理较为充分。
政府信息公开司法救济现实尴尬
该报告还显示,监督和权利救济在整个评分中的权重较高,但各省市及国家部委的得分却很低。27个省的得分在15分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李广宇表示,造成政府信息公开司法救济尴尬现实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我国保护公民知情权的法律依据,仅仅是条例中的半款规定。
最高法院曾经在全国法院系统做过一项调查,条例实施以来,除了青海、西藏等少数省、区,全国27个省区市的法院都受理过由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民告官案件,北京、上海和浙江三地法院受理此类案件达到300多件,有个基层法院受理的信息公开案件甚至占到了所有民告官案件的一半。
据李广宇介绍,无论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还是相关诉讼,都跟传统行政行为的方式不同,跟传统行政案件的性质也是迥异,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对此没有规定。”他表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保护公民权利的范畴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保护公民知情权可否纳入行政诉讼的救济范围,存在较大争议。
“行政诉讼法规定,与被诉的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才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李广宇说,实践中有观点认为,是否提供政府信息,并不侵犯公民、法人等的人身权、财产权,所以原告跟被诉的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因此有的案件被挡在了诉讼门槛外。
李广宇透露说,最高法院正致力于制定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并有望于今年年底前出台。“这将有利于统一司法者的认识,弥补现行法律法规的漏洞,进一步提升司法救济的程度。” (张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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