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13 14:33:00 作者:岳振 来源:新华网
专家建议逐步实现普遍允许生二胎
中国当前人口出生性别比严重偏高,2020年以后可能有四五千万婚龄男子打光棍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网站于9月30日发布了一条消息,称该院教授曾毅一篇题为《关于推动“二孩晚育软着陆”实现我国人口均衡发展的对策建议》(下称“对策建议”)已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按《成果要报》“报送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和有关部门阅”。“二孩晚育软着陆”是曾毅教授近年来花了大量心血阐释的一个政策建议。
10月11日,曾毅回复了记者关于上述“对策建议”的相关询问,他说,现在有很多人,包括主管部门,主张只开放“双单独”生二孩,这会给繁忙的中央领导以错觉,似乎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已经在适当调整,没有费时费力讨论的必要了,但事实并非如此。
建议允许年满28岁妇女生二胎
所谓“二孩晚育软着陆”,指逐步平稳过渡到在适当晚育间隔(以防生育堆积)前提下普遍允许二孩的政策,具体讲,就是因地制宜,研究确定一个各地不同的二孩政策放宽起始年龄(例如34岁—35岁或33岁—35岁)。然后,每隔一年普遍允许生二孩的低限年龄下降一岁,至2015年前后在城乡实现年满28岁妇女都允许生二孩的“软着陆”。
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山西翼城县、甘肃酒泉市、河北承德市与湖北恩施州一直实行二孩加间隔政策(试点)。“20多年来,这四个试点地区年均人口增长率与生育率比其周边实施一孩半政策(即只有一孩为女孩的夫妇才被允许生二孩)、社会经济水平并不比其差的农村地区低或至少差不多,出生性别比多年来一直保持在正常或接近正常范围,并大大低于其周边实行一孩半政策的农村地区。”曾毅称。
关于主张实行城乡只允许“双单独”(夫妇双方或一方是独生子女)生二孩的观点,曾毅认为,这种方案将带来一系列弊端,主要表现在,将使一孩半政策助长出生性别比超常偏高的副作用在大部分农村地区继续存在;将继续产生因政策导致的独生子女高风险家庭;将产生政策导致的双单独夫妇抚养四或三个老人加二个孩子的老少抚养比远比非双单独夫妇高的新的社会不公问题;将引发其他诸如“现代梁山伯祝英台的悲剧”等新的社会问题。
“很多领导人与同仁并不了解这些弊端,也不很了解适当晚育可实现群众生二孩与国家避免生育失控堆积的‘双赢’人口规律。”曾毅称,所谓“均衡发展”,正是指在适当控制总人口数量基础上,避免出现以上弊端。
别让“四五千万男人打光棍”
在“对策建议”里面,曾毅说,不得不承认,从1984年起实行、为照顾农村独女户困难的一孩半爱民政策当初所未能想到的副作用,在客观上与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出生性别比大幅度超常偏高,造成了二胎女孩出生数结构性减少,显著助长了出生性别比的升高。如不及时改变这种状况,其直接后果是若干年后,将有多达四五千万的男子找不到老婆。
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组于2007年发布的《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总报告》认为,已经发生的出生性别比偏高将导致,2020年时20岁—45岁男性比女性多3000万人左右。2005年以后,新进入婚育年龄人口男性明显多于女性,婚姻挤压问题凸现,低收入及低素质者结婚更难,其所导致的社会秩序混乱将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
在曾毅的“对策建议”里面,对这个问题的估计更加严重。他认为:“如果当前我国出生性别比在120左右高位波动的趋势得不到遏制,2020年以后婚龄男性多于女性数字将大大超出3000万,可能有四五千万婚龄男子难以找到妻子。”
正常的出生性别比(指平均每100个新出生女孩所对应的男孩数)是105—106左右。然而统计数字显示,我国出生性别比从1982年的107.1上升到2000年的116.9。2003年以来,已高达120左右。
至于导致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原因,曾毅分析说,在排除女婴漏报比男婴更严重的影响之后,我国一孩半政策地区大约有19.0%的第一孩为女孩的夫妇做性别鉴定而流女保男,而二孩晚育政策地区的这一比例只有4.6%。这种现象导致执行一孩半政策地区2000年出生性别比为124.7,而执行在生育间隔前提下普遍允许生二孩政策地区的2000年出生性别比为109.0。
在现行生育政策不变与出生性别比不变方案下,2040年、2050年和2080年的45岁—49岁男子因婚龄女性短缺而找不到妻子的比例分别为7%、10.6%和9.9%,分别比即使也假定出生性别比保持不变的二孩晚育软着陆方案高出72.7%、84.4%和118.4%。
也就是说,如果保持生育政策不变,在上述年份,45岁—49岁光棍比例会远高于执行二孩政策方案。
相反,在二孩晚育软着陆政策下,更年轻的年龄组人数与年长年龄组人数大致相同,“多”出的年长男子到更年轻的女子中找妻子的概率大大提高。于是,即使在完全相同的未来出生性别比保持不变的最糟糕假定条件下,二孩晚育软着陆方案下中年男子因婚龄女性短缺,而找不到妻子的问题比生育政策不变方案要缓解很多。 记者 岳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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