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25 16:14:00 作者:刘灿 来源:红网
10月15日,网友朱培立在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发帖,称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简称“湖南省建设厅”)制订的《湖南省入湘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中的第六条存在“违法”和不可行性,他建议湖南省建设厅纠正《办法》中的违法条款。
朱培立的帖子发布后,引起了湖南省建设厅相关领导的重视。10月22日上午,湖南省建设厅建管处处长牛顺生亲赴湘潭与朱培立进行交流沟通。记者了解到,目前湖南省建设厅正在对朱培立的建议进行讨论,建管处处长牛顺生告诉记者,一旦朱培立的建议被通过,湖南省建设厅将对《办法》进行完善。
网友发帖质疑建设厅法规“违法”
“《湖南省入湘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明显违法,建议适当修正,以保证该行政规章的合法性和可行性。”10月15日,网友朱培立发帖,称湖南省建设厅制定的《办法》存在“违法”和不可行性,他建议湖南省建设厅纠正监督管理办法中的违法条款。
朱培立是红网忠实的网友,他另一个身份是湘潭市人大常委委员、湘潭市民商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同时还是湖南省咨询协会常务理事、湘潭咨询协会常务副会长。让朱培立产生质疑的是湖南省建设厅制订的《湖南省入湘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已以湘建建(2010)36文件印发公布,并规定从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他认为《湖南省入湘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进行项目投标资格审查时,招标人应要求入湘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其中国有投资项目必须由入湘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既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六条的规定,也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同时第六条中“必须由入湘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的规定也和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不符。
“‘必须由入湘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的规定亦有它的不可行性,很容易出现一些特殊情况,这对一些公司具体项目的投标活动不现实。”朱培立建议湖南省建设厅在不影响该办法整体成果的情况下,对第六条内容作适当修正,以保证其合法可行。
朱培立的建议也得到了律师的支持,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甲初、资深律师汪晋喜等也都发帖阐述自己的观点,希望湖南省建设厅能够积极重视朱培立提出的建议。
建设厅高度重视获网友认可
朱培立的帖子发布后,引起了湖南省建设厅相关领导的重视。朱培立称,帖子发布后,建设厅领导就安排专人与他联系,但因为他发文后出差去新疆呆了一周,未能及时联系上。“建设厅又委托湘潭市建设局副局长万锋联系我,10月20日,万副局长与在新疆的我打通电话,约好省建设厅的同志与我在21日晚回湘潭后相互交换意见。”
10月22日上午,湖南省建设厅建管处处长牛顺生一行专程赶到湘潭,在湘潭市建设局局长黄平良、副局长万锋等人陪同下,与朱培立进行了交流沟通。“牛处长介绍了文件起草的背景和过程,感谢我对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不仅十分诚恳地接受笔者提出的网络建议,还虚心征求和认真听取了大家对这个只差几天就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既从严把关又严格依法的意见。”
朱培立告诉记者,当天下午,湖南省建设厅建管处江姓工作人员用手机短信给他发来电子邮箱地址,希望他能把补充修订该文件的相关依据整理后发到建设厅。
10月24日,朱培立发帖对建设厅能够听取网友的建议表示感谢,“湖南省建设厅高度重视,虚心接受建议,诚恳听取意见,这种依法行政、依法治省的工作态度和作风值得大家称赞。”
“欢迎网友多给建设厅提中肯建议”
“《湖南省入湘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确偏重于考虑规范入湘建筑业企业的执业行为,强化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消除安全隐患,打击违法挂靠和借用资质等问题,但是却忽视了个别条款的严格依法性。”朱培立称,他发帖提出建议是善意的、是捍卫法律和公益的,不是投诉,更不是对抗,而是建议湖南省建设厅在不影响该办法整体成果的情况下,对第六条内容作适当补充。
湖南省建管处处长牛顺生告诉记者,当建设厅的工作人员从网上看到朱培立的帖文后,对于他的建议十分重视。“我们内部正在对朱培立的建议进行讨论,一旦朱培立的建议被通过,湖南省建设厅将和湖南省法制办协商,对《办法》有争议的地方进行补充。”
“《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们争取在实施前将朱培立提出的建议好好论证,争取让《办法》更加完善。”牛顺生告诉记者,建设厅对于社会各界的建议十分重视,也欢迎网友多给建设厅提出中肯的建议和批评。“只是建议是中肯的,我们都将依法行政,积极吸收民间的智慧。”(记者 刘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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