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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钉子户”情急刺死他人 以防卫过当求轻判

2010-11-01 11:09:00    作者:霍仕明张国强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霍仕明张国强

  为了阻止自己的房屋被强制拆迁,36岁的杨义选择了最为激烈的反抗手段,将锋利的刀刃刺入了拆迁现场负责人王广良的胸口,致其不治身亡。

  10月27日上午,被控故意杀人罪的杨义站上了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人席。旁听席上,与杨义相识或不相识,却同样经历着拆迁周折的百余群众自发地坐满了整个法庭。对于他们来说,这个“暴力分子”的命运折射出了拆迁户的无奈。

  “钉子户”的无奈

  法庭上,公诉人的叙述再现了惨剧发生时的场景。4月8日上午,杨义在家中接到其弟妹求救的电话后,通过窗口看到许多人正在他家楼下,他认为是要对其弟弟经营的黎明特钢厂进行强制拆迁。于是,杨义携带两把尖刀来到黎明特钢厂,要求前来进行资产交接工作的高湾经济区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广良离开,在王广良不予理睬的情况下,杨义持刀向王广良的胸口猛刺数刀,造成王广良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据此,公诉机关认为,杨义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予严惩。

  据了解,杨义所“保卫”的黎明特钢厂由其父亲创建,父亲死后交由其弟弟杨勇继续经营,厂址是向高湾种畜农场三分厂承包的282亩土地。2005年,高湾经济区整体发展规划将该厂所在的区域纳入了改造范围,负责该地区拆迁工作的高湾种畜农场高阳分场要求黎明特钢厂交还土地,并拆除设备。2006年8月,双方还签订了一个资产及承包费用的分隔清算协议,协议确定地上建筑物及部分设备归杨义父亲所有。对于拆迁的补偿。双方经过协商,决定由高阳分场出资,选新址给黎明特钢厂建设新的厂房和办公室,交由杨家继续租赁办厂。

  但据杨义家人说,新厂房建设主体框架刚刚完成,建设厂房的新址又被纳入拆迁领域,高阳分场就不再投资建设,导致黎明特钢厂根本无法搬迁。而经评估后确定的40余万元拆迁补偿款,还远远低于该厂建设的前期投入,杨家人拒绝接受。补偿协议未达成,迁厂条件不具备,杨家就这样沦为了“钉子户”。

  情急之下使用暴力

  对黎明特钢厂的拆迁工作被迫停滞一段时间后,今年3月18日,杨义一家人突然接到了由高阳分场发来的《强制拆迁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搬迁,否则将强制拆除。这份并非由出自政府机关及相关权力机构发出的拆迁通知,为后来的暴力埋下了伏笔。

  “大概来了有四五十人,都穿着统一的制服,头戴钢盔,两辆铲车就停在黎明特钢厂门口。”庭审中,辩护方提供的三名证人在庭上详细描述了事发当天王广良到黎明特钢厂时的场景。据证人们回忆,当天王广良到达黎明特钢厂后,先派人把工厂内的工人都驱逐出厂,然后将厂内杨义的弟弟、其弟弟的妻子和父亲三人强行拖入了随行的面包车中。

  而据被获准参与到刑事审判程序之中、与公诉人共同指控杨义罪行的被害人的代理人透露,杨义曾在公安机关供述,事发当天接到弟妹的电话后,他迅速跑下楼赶到黎明特钢厂,见到王广良立即确定他就是“管事的”,于是叫他出去。可是王广良不仅没有出去,还白了杨义一眼,愤怒的杨义情急之下将刀刺向了王广良。

  被告人心有悔意

  对于这一事实,受雇担任杨义辩护人的北京中鸿律师事务所乔羽律师提出,综合拆迁的背景和事发当日的情形判断,王广良带50多人到黎明特钢厂,意在拆迁,而非所谓的“资产交接”。杨义正是因为意识到了这一点,才奔到现场保卫自家房屋不被拆除。可由于双方力量悬殊,在无助的情况下,杨义从厂内办公室临时取刀以备自卫,并没有蓄意谋杀他人的故意。

  乔羽认为,杨义的行为并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在当时的环境下,杨义是在自家房屋面临被强制拆除的危急情况下,在极度激愤的情形下,为了保护自家的财产安全和自身安全才挥刀刺人。这符合刑法有关“正当防卫”的规定,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应属于防卫过当。

  如今仍等待着命运判决的杨义,面对法庭和所有关心他的人说:“我真的没想杀死他,只是想制止他们拆迁。因为我的过错导致被害人死亡,我对不起他。”

  据了解,当地群众已经自发递交了联名信,请求法院酌情轻判。

刘宝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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