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21 14:46:00 作者: 来源:工人日报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理事长张宝明
11月9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联合召开了全国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经验交流会暨全国煤矿尘肺病防治现场会。会后,记者采访了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理事长、原煤炭工业部副部长张宝明。记者:我国煤炭行业是尘肺病高发行业,据官方权威数据,占全国尘肺病例总数的一半。当前煤炭行业职业病防治整体情况如何?张宝明:通过综合调研分析,我国煤炭行业尘肺病和职业危害还将呈现上升趋势,其总体情况是:除少数煤炭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较好外,全行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仍存在领导重视不够,机构不健全,法规不完善,责任和措施不落实,管理和技术服务滞后的状况。同时,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标,危害严重。记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影响了职工及其家庭的生活,也将影响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应从哪些方面加强职业危害和尘肺病的防治工作?张宝明:职业病是慢刀子杀人,给从业人员带来的危害不比安全生产事故轻,而且是长期的,痛苦的过程。这项工作拖不得。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将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工作同时部署、同步推进,纳入各级领导的业绩考核范围,落实责任制。记者:专业技术服务是否也很必要?张宝明:是的。煤矿尘肺病防治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问题,需要具备专门的职业卫生技术。当前,我国煤矿职业卫生工作发展不平衡,一方面,一些煤矿企业特别是乡镇等中小煤矿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处于空白,基本没有开展防治工作;另一方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健全,没有对煤矿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工作,致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未能全面展开,尘肺病患者仍在增加。对于规模不同的企业,技术服务和监测可以分类实行。比如,在大型煤矿企业集团和有条件的中小型煤矿企业,应设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职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中小型煤矿企业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负责煤矿企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记者: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是否也有亟须完善之处?张宝明: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有法律法规和监督标准,应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但目前《职业病防治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与当前的职业安全健康形势不够匹配,职业卫生和监管部门间职能界限模糊,各自为战的现象依然存在。建议加紧修订《职业病防治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监督检查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监督检查的内容、职业危害的分级标准、专项经费,进一步明确各类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机构、职责等相关工作。记者:作为执法主体,有关监察监督部门应该怎么做?张宝明:职业病具有迟发性的特点,但不能因此忽视它的严重性。应健全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煤监部门应履行监管监察职能,配足人员和执法装备、设施,加强监测、监管,不断提高执法素质和执法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检查检测,消除企业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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