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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认可iPad征税额存不合理 应进行有弹性定税

2010-11-22 15:19:00    作者:曾璇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最近一段时间,“苹果”大热,原因在于它成了商务部和海关总署之间公开PK的导火索。

  商务部因“苹果”公开“为民请命”

  海关问题法律专家孙国东律师解读商务部PK海关总署事件,以及其间法规与情理、发展与应变的纠葛

  羊城晚报记者 曾璇

  通讯员 陈风

  □海关总署征税有据

  □商务部指征税过高

  □经济发展日新月异

  □完税体系当改则改

  未申报的处罚

  应征税的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

  (一)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二) 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三) 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应征税的商品

  对20种商品,自1995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一律停止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0种商品为: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数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

  最近一段时间,“苹果”大热,原因在于它成了商务部和海关总署之间公开PK的导火索。

  一边,商务部指海关总署规定个人境外购买iPad入境时需缴进口税1000元,征税过高,且不符合中国入世承诺;另一边,海关总署则通过CCTV、中国政府网等高级别媒体发布观点:“我没错!”

  两支都是“中央军”,到底谁是谁非?百姓该听哪一边的?以后是不是就享受不到去香港等地购物的“平靓正”了?留学生归国是不是也真如他们所戏称的“回国须‘裸奔’”?

  就此热点问题,记者电话采访了海关问题法律专家、中国海关律师网创办人孙国东律师。

  “货”与“物”不同,征税有依据

  羊城晚报:近期海关对出入境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征税验放过程中执行的政策,引起了公众的疑虑甚至不满。您对此有何看法?

  孙国东:一方面,作为政府贸易主管部门,商务部需要对中国执行WTO规则负责。中国如违反入世承诺将导致成员国间贸易争端并可能引致世贸组织介入仲裁,即民众所谓“国际官司”。商务部就海关征税措施可能违反入世承诺表达担心,是其职责。另一方面,商务部提出的征税标准过高,以政府部门的身份表达普通民众的心理感受,有种为民请命的意思,在普通民众习惯被政府各种权力部门和谐管理的今天,显得特别珍贵。同样,媒体争先恐后报道的各方人士对海关征税标准过高的质疑声浪和对其违法性的论证,体现了普通民众希望个体利益最大化的质朴愿望。

  但是,“货物”和“物品”有着本质区别。我认为,海关就旅客携带iPad按照行李物品的规定进行归类和征税,不存在违反世贸组织规则的问题。

  羊城晚报:那商务部提出的违反入世承诺的问题怎么解释?

  孙国东:这就要涉及“货物”和“物品”的区分问题了。无论国内法还是国际法,“货物”和“物品”都有着本质区别,不可相提并论。

  世界海关组织在《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的国际公约》(《京都公约》),亦针对商业性的货物和非商业性的个人物品进行了区分,在专项附约中对旅客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中的个人物品提出了简化通关手续的原则性意见,同时强调这些简易管理制度仅适用于非商业性质的个人物品,并受限于各国立法规定的数量和价值限额。

  据WTO成员国间的有关协议及其所确定的规则,是不适用非商业性质的个人携带行李物品的,而是国际间货物、技术进出口协调制度安排的。因此,就旅客携带iPad按照行李物品的规定进行归类和征税,不存在违反世贸组织规则的问题。

  羊城晚报:普通大众对“货物”和“物品”的理解不会那么清楚,能举例说明吗?

  孙国东:二者的区别一般在于其是否具有商业性质。进出境“货物”是指包括以各种贸易形式进出境的国际间商业行为所指向的具体商品,而进出境“物品”则指个人以运输、携带等方式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包括货币、金银等。如果是超出自用合理数的个人携带物品,将被视作具有商业性质,必须按照货物管理的规定办理进出口申报手续,而不能适用物品管理的规定进行旅客申报。而旅客物品申报相对于货物申报而言,程序和申报主体方面的要求是相对简单和宽松很多。

  申报靠自觉,检查不容易

  羊城晚报:很多人赴香港购物,看中的就是那里商品多且相对便宜,所以自购物品动辄过千元;而目前过关主要靠个人主动申报和抽查,以目前海关的人力,也难以做到一一检查,海关的规定会成空话吗?

  孙国东:目前普通旅客过境通关,如超过了规定的“自用、合理数量”范围,总价超过5000元,都应该走红色“申报通道”,这并不是新规定。但现实中,确实存在旅客因不了解政策或知道而不去执行的情况;而海关也存在人力不足的问题。以深圳的口岸为例,依目前的客流量,如果海关一一检查的话,恐怕通关的速度等都会受影响。对此,我们一方面呼吁海关加强宣传及指引工作;另一方面也提醒民众,如果被抽查携带超出申报范围的物品,将受到相关的处罚。

  羊城晚报:海关对个人携带iPad这样的电子产品征税的金额是如何计算的呢?

  孙国东:要解释海关征税,我们首先要明确这么一个概念,即海关征税的前提是归类,即把征税对象归到一个具体的税号中去,再根据税号确定具体的税率。

  正是基于“货物”和“物品”的不同法律性质,在海关归类中也存在两个体系:即以进出境货物为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进行的货物归类体系和以进出境物品为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进境物品税率表》)进行的物品归类体系。

  以iPad为例,先要根据《进境物品归类表》确定其属于27类物品的哪一类。依照“按物品的主要功能(或用途)归类”的原则,iPad作为平板电脑,就其便携性和性能特征,与其最相接近的税号为19010300“手提电脑”,因此其应归入该税号并适用人民币5000元的固定完税价格和20%的税率,最终应征收的税款为1000元人民币。

  羊城晚报:但很多人都反映,他们买的iPad并不到5000元,海关却按这一价格征税,很不公平。

  孙国东:我在现实工作中,也常遇到相关的咨询和反映。比如电脑等数码产品,几年前确实很多都超过5000元,但如今两三千元的电脑比比皆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从事相关工作的法律界人士,也认为应有适当浮动、相对宽松或者说是弹性的定税制度。不过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税率变化需要国务院税则委员会以行政法规的立法层次来进行调整,海关没有这个权限。

  迭出新产品,海关应调整

  羊城晚报:除了iPad,公众从境外携带其他物品也是这样吗?是不是真如一些留学生戏称的回国须“裸奔”?

  孙国东:对iPad征税的方法和程序,适用于其他旅客携带物品以及邮寄物品的海关征税规定。当然并不是所有携带或邮寄入境物品都需要征税。原携带出境的物品复带入境时,无须征税。

  另外,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54号公告,除烟草、酒精制品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外,大陆居民在境外获取携带入境的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无须纳税。超出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

  但是,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则全额征税。比如在香港买一个价值15000元人民币的萨克斯入境,就需要以10000元为完税价格全额征税,因为萨克斯的固定完税价格是人民币10000元,因此是按固定价格征税而非以实际的15000元征税。

  需要强调的是,这个公告只是对以往散见于多个海关规定中相关内容的集中重申和明确,并非所谓“海关新政”。

  羊城晚报:您是否完全支持海关总署的征税行为?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到底哪边说得对?

  孙国东:这个问题应该两面看,首先,海关总署作为执行国家政策的进出境监管部门,对旅客携带进境iPad征税行为本身,从法律角度无懈可击。其次,商务部站在消费者的角度,以及普通民众对海关征税提出的疑问合乎情理,但是不论是商务部还是普通民众,关于海关对行李物品征税不符合入世承诺以及中国吃上国际官司的担心和质疑大可不必。

  但是,这不等于海关总署可以高枕无忧。作为国家进出境监管机关和国家关税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应该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针对iPad这种新产品,需根据《关税条例》的立法授权,尽快对进境物品归类表和完税价格表作出修改和调整,将新产品具体地补充到里面去,确定更合理的完税体系。

  曾璇、陈风

马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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