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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家赔偿法明起实施 检方负责监督赔偿决定

2010-11-30 09:14:00    作者:曹晓乐   来源:四川新闻网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明起正式实施,日前最高检率先出台《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下简称《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监督职责。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明起正式实施,日前最高检率先出台《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下简称《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监督职责。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各级检察院已收到《规定》,将对工作及人员安排做出相应调整。

  新增专章规定赔偿监督权

  修订前的《国家赔偿法》中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对国家赔偿程序的监督权,虽然最高检也曾出台过规定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对国家赔偿实施监督,但内部规定难以约束其他国家机关,监督力不够。一般情况下,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就是“终极决定”,检察机关对赔偿申请人的保护比较薄弱。

  根据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对国家赔偿的法律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的刑事赔偿决定和非刑事司法赔偿决定的监督;二是对行政赔偿诉讼的监督。据省检相关人士介绍,《规定》对赔偿监督设专章予以规范,包括赔偿监督案件的受理和立案,审查的方式方法等。

  另外,《规定》鉴于国家赔偿法确认程序的取消和赔偿范围的变化,相应调整了检察机关的立案条件。如对于请求生命健康权赔偿的,只要有证据证明存在伤害、死亡情形的,就应立案办理。至于是否是由检察人员违法办案造成的,则在赔偿程序中审查认定。

  对于国家赔偿法新增的听取意见和协商的规定,《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有关内容。严禁把协商当胁迫,以协商为名,滥用权力,胁迫当事人放弃赔偿请求或者严禁违反法律规定搞协商,损害国家利益,把协商当私了。

  精神抚慰金等司法解释尚未出台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首次明确了国家赔偿申请人有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根据新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如何界定“严重后果”和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最高法院目前还没有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

  据成都商报记者了解,包括新旧赔偿法衔接在内的多项具体实施细则仍然在制定当中。目前,各级法院正根据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中有关赔偿委员会设置的新规定,对赔偿委员会进行实体化改组。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亮点

  取消“违法”前提 疑罪从赔成可能

  不论采取逮捕措施之时是否合法,只要逮捕公民后,发生了撤案、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情形,除有免责情形的以外,国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取消确认程序 降低申请门槛

  “赔偿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请求人对作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该规定正式取消了确认程序,降低了申请国家赔偿的门槛,从程序上简化了赔偿请求的渠道环节。

  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

  嫌疑人一旦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除非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责任,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将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牢头狱霸虐待嫌疑人的行为。

  增设程序条件 避免有关部门扯皮

  增加了申请书签收制度和期限性规定等程序性规定,有利于受害人比较高效、快捷地实现国家赔偿请求权,更可有效遏制有关赔偿义务机关和处理机关互相推诿扯皮情形的出现。

  明确赔偿主体 取消法检共同赔偿

  新法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取消了法检共同赔偿的规定,减轻了检察机关的赔偿责任,更有效避免了请求人在实际获赔中遭遇“踢皮球”现象。

马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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