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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9.8矿难”案终审定论 2名矿长维持死缓

2010-12-02 07:32:00    作者:李贵刚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郑州12月1日电 (记者 李贵刚)今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造成76人死亡的河南平顶山“9.8”矿难案件主要责任人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驳回5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获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原矿长李新军、副矿长韩二军,在今日的二审公开宣判中,法庭维持了原判决,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1月16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新军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韩二军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侯民、邓树军、袁应周三名责任人分别获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13年。

  一审宣判后,李新军等5名被告人均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李新军一案有多名证人证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作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对此,中国刑法研究会理事、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该矿难的发生主要是由于被告人指使实施的人为破坏行为,因此,李新军等人的行为表现为一种不该为而故意违背法律、操作规程积极实施的作为方式。这一事实已经得到充分而客观的证据证实。由于该案在矿难原因方面的特殊性,决定了“平顶山9.8矿难”在司法处理上不同于一般矿难事故的判决结果。

  2009年9月8日凌晨1时许,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的新华四矿发生特别重大的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6人死亡。该系一私营煤矿,既没有煤炭生产许可证,又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完

刘宝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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