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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租房实施意见:租金须在市价八成以下

2010-12-09 14:57:00    作者:赵燕华   来源:羊城晚报  

  公租房实施办法

  ●保障对象: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就业地居住满一定年限、符合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逐步纳入保障范围。目前广州、深圳正研究制定相关标准,使外来务工人员也能申请公租房。

  ●保障标准:单套建筑面积在60㎡以下。

  ●租金:由各地根据租赁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租房区域、位置条件和建设管理成本等,按照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80%和住房困难群体的收入水平分层次确定。租金的具体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租期:每个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经资格审核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退出机制:承租人不再符合条件时,应及时报告并退出。确有困难暂不能退出的,经政府部门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须按市价付租金。

  ●违约:可按市价2倍收取租金。拖欠租金的,可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羊城晚报讯 记者赵燕华、实习生谭抒茗报道:广东省政府7日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对公共租赁房的保障对象、保障标准、配套政策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规定,租金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80%,新建的成套公租房面积控制在60㎡以下,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逐步纳入保障范围。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租房。

  《意见》明确,公租房解决的是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人群的住房问题。它与其他保障性住房最大的不同就是没有户籍门槛,供应范围中还包括外来人员。继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之后,公租房已经成为受到政府日益重视的第三类保障性住房。此次广东发文要求各地要制订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当地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年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今年起,公租房建设将纳入省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

  广东规定,公租房“只租不售、循环使用”,坚持“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在公租房的房源问题上,《意见》称,要多渠道筹集房源,包括政府投资、收购,“三旧”改造,产业园区职工公寓等都可纳入公租房房源。同时鼓励社会建设,在外来工集中的开发区等,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以独资、集资或股份制的方式投建公租房,并给予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资金方面同样是多渠道:省财政每年将安排一定的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粤东西北地区建设公租房;同时鼓励金融创新,开展“政府+社会”的公租房“股权信托基金融资试点”。

  在政策配套方面,《意见》要求,各地应加快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土地储备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以利于公租房长期稳定的推进。

  另外,要拓宽土地供应方式。文件规定,面向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公租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租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适用。

刘宝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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