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13 15:09:00 作者:李松 来源:新华网
剥除官员“隐性利益”
只有当官员利益符合了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相关社会群体的正当利益,才可能得到根本保障
不久前,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和中国陶瓷工业协会联合举办的“2010第二届中国陶瓷艺术大师”评选结果中,江西省景德镇市委书记许爱民赫然在列。
在文化艺术领域,今年10月刚爆出获得“鲁迅文学奖”的武汉市纪委书记车延高,11月又“诞生”了获“陶瓷大师”称号的许爱民。两则消息接连引发热议,被指是官员隐性利益不断“扩张”的明证。
在多位受访专家看来,所谓官员隐性利益,既包括灰色收入,还包括隐性特权。由于制度规范的缺失,官员易利用手中的特权,谋求诸多显著高于社会一般成员的非正当性收益,如,各种福利、特权车牌号的获得、特供烟的占有、子女上学与就业的便利,也包括通过评选获得本不该属于自己的种种奖项和称号以及延伸的“含金”收益。
“在官本位的社会背景下,官员易以公权力获取隐性利益,而公众的敏感反应,正折射出对社会资源遭到权力掠夺或变相寻租的担忧。”中央党校政法部副教授黄小勇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时认为。
受访专家认为,官员利益应公开化、透明化,以防范公权力对公共与公众利益的肆意侵蚀。因为只有官员利益符合了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相关社会群体的正当利益,才可能得到根本保障。
官员利益悄然“扩张”
12月5日,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共科目笔试开考,据统计,今年报名人数突破141万,最终确认参考103万人,这比7年前的8.7万人高出了16倍。
小周是北京一所高校应届毕业生,他坦言,“如果考上公务员,不但社会地位高、福利待遇好、发展空间大,要是获得一官半职,工资外还有不少实惠。”
本刊记者采访发现,有小周这样想法的考生不在少数。现实中,也确有相当数量的官员,通过运作自身掌握的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在法定利益之外,还享受着各种各样的隐性利益。
“在健全的公务员制度环境下,官员以其公职为唯一职业,基于公职而取得的能维持其体面社会地位和生活的收入是其唯一收入,绝对禁止官员利用特权谋利,尤其是经济上的利益。”黄小勇说,“作为公权人物,官员拥有的利益,只应有合法与非法之分。合法利益包括法定的工资、奖金、福利等。而非法利益,包括利用公权力获取的财富,如贪污、受贿所得财物等等。”
值得警惕的是,随着反腐力度加大,灰色收入、隐性特权——这两种隐性利益,因其性质难以明确界定,为一些腐败官员提供了逃避法律制裁的途径。特别是“说不清道不明”的灰色收入已成官员隐性利益的主要来源。
比如,2010年2月,文强案进入最后审判阶段。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文强认为“灰色收入部分认定太少”。公诉方称他在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和市司法局局长期间,红包收入仅有2.4万元。文强说“远不止这些”,全局几十个下属单位,每年春节都会给他拜年,奉上一两万元礼金。
再如,许道明是合肥市前市委副书记,江黎是合肥市商务局局长。2007年11月13日,他们成为了安徽有史以来第一对“厅+处”同堂受审的贪官夫妻。为了把无法说明来源的巨额家庭财产“讲清楚”,这对夫妻当庭大曝官员的灰色收入来源——“逢年过节几乎每个部门都能给千儿八百的”、“单位内部的"创收奖",以工会、机关党支部名义发的钱,一概都不算,工资条上也不显示”,等等。
谈及此,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全国政策科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胡仙芝认为,“所谓灰色收入,既不是收受贿赂,也不是权力求租所得,有的还是披着合法外衣的"部门福利"。但仔细分析,这些收入并不是所有的公务员都有的,其背后还是权力在起作用。逢年过节,部门福利,权力集中者会比一般人的多,而人情送礼,也是谁的官阶越高、权力越大,谁的节礼就会越丰厚。这是在官本位社会中"敬长尊权"规则下的必然结果。”
复旦大学博士孙琳曾专门研究过中国的公务员薪酬问题,据不完全统计,不少地方擅自发放的公务员津贴、补贴达300多项。
在多位受访专家看来,官员隐性利益除灰色收入外,还包括隐性特权。其中主要是“职务消费”。比如,有些官员以开会、考察名义到国内外旅游,并购置价格不菲的个人或家庭生活用品,以“职务消费”名义回到单位实报实销。在不少地方,这并不视为违规。
同样,屡遭诟病的还有公务接待中的“招待费”。据多位受访检察官透露,目前在有些地方,对官员几万元的经济问题,根本没法立案侦查——只要有人去查,官员弄出一堆招待费票据搪塞,就万事大吉了。
正因此,某些官员使用公款挥金如土。比如,原建行老总张恩照,搞一次舞会派对挥霍115万元;中石化原总经理陈同海,在职期间日均挥霍公款4万元;10年前国家电力公司在武汉召开内部会议,总经理高严住6万元一天的特大套房,午休另有每天8000元的总统套房,从家具到马桶都专门订做
而公车改革16年进展甚微,其深层原因,也在于触及众多官员的隐性利益。因此,发生辽宁省辽阳市实行“车改”的两区区级领导每月补贴6600元的事情,也就不足为奇。
在住房领域,公务员“团购”事件亦折射出其隐性利益。如,2010年4月,山东省安丘市一名公务员称,其所在的单位低价团购当地某高档商品房。接着,农业部也被曝光团购定向低价房。而河北省石家庄市的网友也在网上晒出了“石家庄公务员团购低价房集锦”名单。
官员子女通过种种“安排”进入官场的现象也尽人皆知。从“潜规则”到给领导子女“量身定制”职位,甚至出现“交叉安排”、“考试作弊”、“公示巧合”、“提前内定”、“人才引进”等手法。
还有官员“依权”兼职拿钱、入股取酬等。
针对官员隐性利益向各个领域“扩张”,中央编译局副局长俞可平教授坦言,最担心的就是腐败向特权转化。他说:“这实质上是让腐败合法化。现在官员的待遇已经足以保证他过体面的生活,应当减少特权,比如用车、医疗和住房等。”
权力暗箱催生“与民争利”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官员隐性利益泛滥,危害极大,挑战了社会公平正义。
“当前官员与民争利现象严重,这是超越了法律和政策界限的非法权利或离轨行为。”黄小勇认为,社会中一部分人利用自己在某个领域的特权优势去谋求其他社会领域的优势,是典型的社会不公和对社会正义的破坏。允许与权力相关的官员隐性利益存在,只会给腐败留下了制度性的“借口”。
“官员灰色收入的主要原因,还是与权力配置的特点和崇尚权力的政治文化有关。”胡仙芝认为,从当前权力配置的特点来看,公权力存在暗箱操作,是官员灰色收入难以禁止的主要原因。尽管信息公开条例已实施两年多,但在权力内部的运行中,信息不对称、信息屏蔽现象仍较严重,这为公权滥用提供了土壤;从政治文化环境来看,官员的一些灰色收入则披着合法合情合理的外衣,如人情往来等的收入。
“预算外收入的失控,也为官员攫取灰色收入提供了基础条件。”胡仙芝指出,“由于地方政府预算外收入在体制外循环,这也成为了一些官员获取灰色收入的主要渠道。”
“官员隐性利益实质是公权力的不正当使用,是公权人物为了私利或小集体利益而利用权力,与权力的公共性要求是相违背的。”胡仙芝说。
她认为,官员隐性利益的危害性,主要是混淆了掌权用权的目的,模糊了权力行使的范围,扭曲了执政为民的观念,滋生了滥用权力的作风。
“官员隐性利益的存在,使廉洁从政、严格自律的道德操守受到严重腐蚀,而且与现代社会提倡的诚实守信、公平正义、清正廉洁等道德风尚格格不入,与党的艰苦奋斗的作风和求真务实的精神直接冲突。”中国好人网创办人兼总编、华南师范大学理论部副主任谈方教授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分析认为。
在他看来,官员隐性利益是目前官本位恶俗的根源,腐败的温床。官本位的特征,是一朝当官,多方受益,且官越大,受益越大。结果是,有些人为升官,不惜跑官买官,不择手段,甚至不惜铤而走险,蜕变为贪官、腐官。
受访专家提醒,要对官员隐性利益保持足够的警惕,以防整个官场道德防线失守,腐朽思想滋长,腐败行为蔓延。
公权需要“阳光化”运作
在多位受访专家看来,削除官员隐性利益,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项制度改革随之配套。当前急需在官员隐性利益普遍存在的公车改革、公务接待与公费出国的改革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
“官员的利益应在工资中得以彻底、充分体现,实现官员责、权、利的统一,工资以外不应存在任何特殊权利和利益。”黄小勇认为,这需要设立一套机制,来科学合理地厘定官员的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
“剥除官员隐性利益,要以官员的灰色收入和特权利益作为突破口。”黄小勇说,“要明确取消官员的灰色收入,官员的收入除法律禁止的违法收入和合法收入外,不应存在任何中间形态。同时,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快,官员各种形式的隐性特权要逐步取消或受到限制。”
“要给权力运行谋求一个阳光空间。各地政务信息公开要落实到位,尤其是政府机关、政府官员以及广大公务员的有关情况,包括他们所使用的权力和资源,都应在社会公众的监督下运行。”胡仙芝说,只有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公众才能有效监督。同时,需加强社会舆论及新闻媒体对政府的监督。”
对于防止预算外收入成为官员隐性利益的主要渠道,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系张鸣教授建议,“应建立政府行为预算硬约束的制度框架,让人大可以通过预算制约、监督政府开支。”
多位专家提出,建立健全完善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减少官员隐性利益的必然途径。
1995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但因申报内容完全不公开而效果欠佳。2001年6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但据说因阻力大,也不见踪影。
本刊记者汇集地方反馈发现,地方部门认为,推行官员收入申报制度之所以乏力,主因是由于缺乏必要配套制度,如金融实名制、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等。
但多位受访专家认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难以建立的最大症结,还是受阻于利益群体。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推行,不是时机不成熟,而是决心不够。”谈方说,“官员财产申报所需要的配套制度,如能不断建立和完善,申报制度实施效果将会更好。但这不能成为拖延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出台的理由,越往后拖延,阻力越大。”
“官员财产申报所需要的配套制度,只有在切实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中,才能够不断在探索中完善起来。”谈方最后说。(记者 李松)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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