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15 06:49:00 作者:叶铁桥 雷宇 来源:中国青年报
12月14日上午,武大原常务副校长陈昭方涉嫌受贿案在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报记者 雷宇摄
检方指控受贿达205万元
武大弊案主角陈昭方受审
自称“常在河边走,就是没湿鞋”
本报记者 叶铁桥 雷宇
12月14日上午,武汉大学原常务副校长陈昭方涉嫌受贿一案在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8时40分许,庭审开始,包括陈的家属及武大师生在内的上百人坐在了旁听席上。陈昭方随后在两名法警的护送下走向被告席,他穿着深色衣服,面无表情,虽已秃顶,但周围的头发仍是乌黑。
陈昭方是湖北京山县人,1950年10月出生于普通农民家庭,1971年进入武汉大学襄阳分校政治经济学专业学习,1974年毕业后留校,1994年被拔擢为副校级总会计师,从而走向武大领导岗位。
2003年7月,陈升任武大常务副校长,成为了正厅级干部,武大的第三把手。一年前的8月31日,当他走出博导楼时,被办案人员堵住,从此失去了自由。
与他同期被带走的,还有武汉大学原常务副书记龙小乐。2010年10月22日,龙小乐案也在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诉方指控龙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61万元。
12月14日的庭审开始后,由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的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起诉书称,陈昭方于1999年至2009年在担任武汉大学副校长、常务副校长期间,利用分管后勤、基建、财务等工作的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共收受他人贿赂157.9万元人民币、1.6万美元、价值34.6725万元人民币的别克商务车一辆和价值2000元人民币的购物卡,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05.5725万元。
款物来源主要分为三部分。此前被媒体广泛报道的巴能军——武汉弘博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被指控为最主要的行贿人。起诉书指称:陈昭方涉嫌收受的贿赂中,有115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和别克牌商务车一辆收自巴能军。
另外几笔较大金额的指控,来自中天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经理陈恩成。起诉书称,1999年至2009年,陈恩成在春节及到陈昭方家中办事之际多次给其送钱送物,共计28万元人民币和6000元美金。
据介绍,陈恩成是陈昭方到案后主动向检方投案自首的。他除主动交代向陈昭方行贿外,还交代了向龙小乐行贿的情况。
但公诉人也提到,陈昭方在案发前已经将此部分全部退还给陈恩成。
令人震惊的是,陈昭方被指控的涉嫌受贿金额中,有大约12万元来自于武汉大学下属单位,涉及多人,请托的事项包括签批工作经费、违规招生等。
公诉人当庭摘要出示了相关证据,请求法庭对陈昭方以受贿罪处刑。
但陈昭方在辩护中,全部否认了这些指控。他声称自己“常在河边走,就是没湿鞋”。
对于检方指控的巴能军的行贿部分,陈昭方说,其中的102万元“纯属子虚乌有,不是事实”,他此前的供述源于讯问人员的“刑讯逼供”。他只承认收受了其中的13万元人民币和1万美金,但解释为他与巴能军之间正常的人情往来。
对于别克商务车,他也强调没有移交产权,并且在用了一年后归还,因此该车也不应被认定为受贿。
对于收受陈恩成钱物的指控,他认为,既然这部分已经全部退还,应视之为“自律”的表现,不能认定为受贿。
对于涉嫌收受下属单位贿赂的指控,陈昭方认为这些钱是加班费和辛苦费,属于合法薪酬范围,也不能被认定为受贿。他同时提出,自己还从中拿出两万元人民币捐给了慈善基金。
对于因违规招生而收受3万元贿赂的指控,陈昭方也表示此前的供述源于“刑讯逼供”,自己是在精神恍惚下做出的供述,法庭应不予认定。
陈的辩护律师也表示,公诉方出示的多组证据中,部分在证言上有前后矛盾之处,应不予认定,他们为陈昭方作了无罪辩护。
公诉方回应称,在庭审前期关于有无“刑讯逼供”环节的质证,已经很有说服力地表明以“刑讯逼供”非法取得证据的情况并不存在。
对于涉嫌收受巴能军行贿部分,公诉人认为,有大量证人、证言及证物证明,该部分事实客观存在。
对于“借”车一说,公诉方援引相关法条认为,这种“假借实收”的行为,虽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亦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对于收受陈恩成钱财部分,公诉方认为,虽然陈昭方确实退了钱,但他在这几年来是收了退,退了还收,风声紧了就退,环境宽松了就收。“这当然不能被视为‘自律’的表现,也符合相关法律对受贿罪的相关规定”。
公诉人认为,如果收受下属单位的钱财被视为加班费、辛苦费,就应该列入正常的财务开支,但事实上在财务报表上并无体现,且陈昭方在此方面也有退钱、捐款等行为,“如果是正常薪酬怎么需要退还?”
此后,控辩双方一直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攻防战。
15时30分左右,庭审结束,审判长表示因案情重大复杂,将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择日宣判。陈昭方在离席过程中,微笑着向家属席挥手致意,但很快被法警带离法庭。
陈的两位辩护律师均拒绝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
本报荆州12月1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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