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 国内新闻

拆迁条例再次征意见:补偿金额不应低于市场价

2010-12-15 17:57:00    作者:   来源:中国网  

  国务院针对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再次征求意见,规定补偿金额不应低于征收当时市场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制拆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0年1月29日,我们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此,社会高度关注、讨论热烈。截至3月3日,共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我们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将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再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0年12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wzs@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2010年1月29日,我们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此,社会高度关注、讨论热烈。截至3月3日,共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大多数意见认为,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非常必要。同时,社会各界围绕着征收补偿、公共利益界定、征收程序以及强制搬迁等问题也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遵照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我们与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单位共同成立了工作组,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了整理、分析,选取40多个典型城市就建设用地来源、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等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统计,到北京、上海、天津、广东、辽宁等地方进行了实地调研,同东、中、西部的大、中、小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被拆迁人多次座谈,并请经济、法律、规划、土地、评估等方面的专家对有关问题多次进行论证。工作组综合各方面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并多次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和中央国家机关的意见,形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二次征求意见稿)。

  这个条例关系全局,非常重要。从2007年我们开始着手起草、研究条例草案以来,除有关部门研究讨论会议以外,召开了43次的各类座谈会、论证会,1070多人次参加讨论。通过征求意见或书面调查,收到书面意见7500多份。其中,1月29日公开征求意见后召开的座谈会、论证会就有27次,760多人次参与。为了进一步修改好这个条例,方便公众对二次征求意见稿的了解,进一步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指导思想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也处在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如何更好地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既有利于稳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又在这一进程中切实维护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修改条例的出发点和目的。条例关系到现代化建设的全局,核心是要统筹兼顾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利益,既要使公共利益需要得以实现,又要使被征收人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不能使被征收人利益受到损失,应当充分做好群众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关于补偿

  房屋征收的补偿是群众最为关注的问题,社会各界对此共提出13332条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主张补偿标准应当是房地产市场价格,能够保证被征收人可以在市场上购买到区位、面积、环境等条件相似的住房。二是建议房地产市场评估应当考虑多种因素,如产权性质、装修、停产停业损失、交通成本、物业费、采暖费、停车费的增加等;也有意见提出,对补偿上限作出规定,防止过度补偿;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应当有明确的异议解决机制。三是主张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选择确定,评估机构应是独立机构,与当地政府无利害关系,任何人不得干预评估。四是建议明确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五是建议对违法建筑要区分情况,不能“一刀切”。六是建议对回迁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七是主张补偿协议应公布,防止暗箱操作,也有意见反对公布,主张保护被征收人隐私权。

  征求意见稿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本意是要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但这种表述引起了歧义。结合社会各界所提意见,二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还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的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就是说,政府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还应优先安排被征收人享受住房保障,使其不再等待轮候保障房。此外,二次征求意见稿还对“回迁”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停产停业损失给予适当补偿。为了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增强条例可操作性,二次征求意见稿将“适当补偿”修改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违法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特别是公告征收范围之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是被征收人投机取巧、侵占公共利益的非法行为,给予补偿,于法于理不合,对纳税人和其他守法的被征收人不公平。但有些由于历史原因形成房屋手续不全的,应当先由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处理。因此,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予以认定、处理。处理后确认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总之,二次征求意见稿有关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和对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予以补偿以及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等措施的规定,可以保证被征收人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买到区位、面积类似的住房,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不使为公共利益作出贡献的被征收人比自愿在市场上进行房屋交易的人吃亏。在补偿问题上,政府应当进行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尽量通过与被征收人协商的方式解决,实在协商不成的,再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内容应当与签订补偿协议的补偿标准和内容一致。

余梁

相关阅读

 

您对其他相关新闻感兴趣,请在这里搜索

自定义搜索

 
 
 
登录名
密 码

查看所有评论


不是大众网会员,欢迎注册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