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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公共利益”界定、补偿机制遭质疑

2010-12-17 06:55:00    作者:马祚波 戚庆燕 于英杰   来源:扬子晚报  

12月15日国务院法治办在网站上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二稿”),引发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国内一些知名学者尤其活跃。

  “一增、一删、二模糊”让地方政府稳操强拆“刀把”

  知名学者质疑新拆迁条例“二稿”中“公共利益”界定扩大化,补偿机制不明确,被征收人抗辩权被削弱

  12月15日国务院法治办在网站上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二稿”),引发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国内一些知名学者尤其活跃。比较一致的看法是,“二稿”废除行政强拆、取消商业拆迁是明显的进步,但“公共利益”的认定有明显扩大化倾向,危旧房改造剥夺了大多数被征收人的抗辩权。

  一增 违建的拆迁

  “二稿”原文 第二十一条: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市、县级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予以认定、处理。

  学者质疑:政府原因导致手续不全如何算账?

  昨日,知名财经评论家叶檀女士在自己的博客上,表达了对新拆迁条例“二稿”的失望。叶檀说,在已知的强拆案例中,有不少强拆都打着拆除违建的名义,唐福珍事件就是如此。

  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对一处违章建筑进行强拆,女主人唐福珍以死相争,但未能阻止政府组织的破拆队伍,最后“自焚”于楼顶天台,烧得面目全非。数人被拘,数人受伤住院,被拆户控诉政府暴力“拆迁”。

  11月29日晚,唐福珍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唐的数名亲人或受伤入院或被刑拘,地方政府则将该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

  违建不违建到底由谁说了算?公民是否应该有最后的救济渠道?因为,“一些违法建筑有长期的历史渊源,或者属城中村,或者属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最终地价上升前期协议一赖了之。”

  唐福珍、胡昌明夫妇否认自己房子是违建。因为房子建于1996年,当时与金华村委会签订建房协议,合同注明由村里办手续,费用由胡支付,但一直没办下来。不过2004年金牛区规划中,他的房子在红线内,允许其补办手续,但由于后来受金牛区国土局原局长马建国挪用公款案所累,未来得及办手续。到2005年再去申办时,村委会已经得到通知,称要修市政道路,也将要进行动工搬迁,于是,胡的厂房用地手续就此搁置,2007年被认定为违建。

  叶檀追问,是否所有的违建全都采取同样的手段,把城中村中的碉堡建筑,与地方政府招商时允诺的土地全都一拆了之、一收了之?地方政府的失信又该受到怎样的处罚?

  一删 危旧房改造的决定权

  新拆迁条例“一稿”中将“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列入公共利益,但为了防止政府滥用“危旧房”改造的概念,在程序设计上,“一稿”将“危旧房”改造的决定权交给被征收人,明确规定危旧房的改造需经90%被征收人的同意;补偿方案需征得2/3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补偿协议签约率达2/3以上方可生效。而“二稿”中将这一程序删除。

  学者质疑:多数人原则被删,留下强拆“后门”

  包括“危旧房”的改造在内的旧城改建是否作为公共利益,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

  参与新拆迁条例立法工作的著名经济学家马光远在博客中说,这三个严谨的条件,不仅将危旧房改造的初始决定权交给了民众,而且将后续补偿程序的决定权也基本交给了被征收人。这样的程序设计意味着,即使政府可以在“危旧房改造”这个概念上搞“扩大化”,但因为以上程序的保障,政府随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空间并不大。

  如今,“二稿”彻底推翻了关于危旧房改造的决定程序,将决定权完全交给政府。马光远认为,这等于完全否定被征收人的抗辩权。按这个规定,只要某一个项目被纳入某县、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并经过人大同意,不管是真正的公益项目,还是商业开发,都可以打上“公共利益”的旗号进行征收。

  “真正正义的程序肯定是比较‘慢’的,因为征收本身作为一种政府的强制性行政行为,立法应该更多地通过程序的设置,防止政府对被征收人房屋产权的侵犯,征收条例本质上应该成为一部限制公权,保障私有产权的法律,而不是相反。”马光远在博客里建议,对于危旧房改造的“公共利益”的认定和决定程序回到一稿的设计,如果罔顾被征收人的意志,只是将其纳入本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将使得“危房改造”成为新拆迁条例的最大“漏斗”。

  叶檀也指出,原有的拆迁条例尊重的是大多数被拆迁人的意见,这一条款被删,只要以公益的名义,不管有多少人反对,地方政府都可以堂而皇之一拆了之。很多网民也表示担忧,认为“多数人原则”被否定后,事实上可能纵容政府的强拆行为。

马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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