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21 06:45:00 作者: 来源:重庆晚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0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继续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等。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已经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限制条件;作出了对部分罪行严重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限制减刑、不得假释的规定;适当提高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的刑罚;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作出规定等。
提高对涉黑组织头目刑罚
此前草案: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审草案: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解读:审议中,有的部门和地方提出,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中,组织、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及其他参加者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是有差别的,建议分别规定刑罚,并适当提高组织者、领导者的刑罚。二审草案接受了这方面的意见。
只要醉驾一律处拘役
现行规定:此前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一年内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二审草案: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同时,如果有醉驾、飙车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读:提高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从刑法此次修改来看,对于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如果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是否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刑并未明确。
食品中掺有毒有害原料
无论是否发病都受处罚
修改一
现行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二审草案:在该条内容的第二档刑罚中增加了一个适用条件,即除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外,增加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相关刑罚。
解读:这意味着食品本身的危害性明确,尽管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从非法获利的金额、销售食品的数量等角度能够证明其严重危害的,仍然可依法给予刑罚。
修改二
二审草案:在关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的处罚规定中,把“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内容去掉。
解读:即不论是否中毒或患病,只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就将受到处罚。
本次二审的草案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修改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条件,强化了刑法对食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的保护。
扒窃行为将被依法惩处
现行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审草案:明确“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将被依法惩处。
解读: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扒窃行为严重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且这类犯罪技术性强,多为惯犯,应当在刑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满75岁犯罪不能都“免死”
此前草案: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二审草案: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解读:有的地方和单位建议将“75周岁”修改为“70周岁”。同时有不少网民提出,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已满75周岁的人,完全有能力实施特别恶劣的犯罪,如果一律从轻,可能导致这部分人群故意犯罪。有关专家认为,最新规定既体现了对老年人的人道主义精神,同时也照顾到复杂的社会现实。
故意杀人被判死缓不得假释
此前草案: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等八种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情况可决定不得减刑,但在实际服刑18年到20年后可以假释。
二审草案:将原来对部分罪行严重的死缓犯罪分子“不得再减刑”修改为“限制减刑”,并规定:这部分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25年;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20年。同时,相应恢复刑法中原有的对这部分人不得假释的规定。(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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