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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部取消小学可收借读费规定

2010-12-26 11:25:00    作者:刘奕湛   来源:新华网  

据了解,在《小学管理规程》中的第十二条,原本的条文内容为“小学对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学生,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删除“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让小学收借读费没有了相关依据。

  资料图片:2007年9月3日,刚入学的农民工子女林逸萌(右一)和同学们正在积极回答老师的提问。在她所在的新店中心小学,农民工子女已经占全部学生的60%以上。 自今年秋季入学起,福州市所有公立学校都向农民工子女敞开大门,农民工子女上学和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所有就近入学的农民工子女免除借读费,特困学生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新华社 记者 孟昭丽 摄

  新华网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 刘奕湛)中国教育部24日公布《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删除了《小学管理规程》中第十二条中的“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据了解,在《小学管理规程》中的第十二条,原本的条文内容为“小学对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学生,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删除“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让小学收借读费没有了相关依据。

  教育部修改和删除部分规章有两方面原因,由于在规章中引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名称修改或者废止、失效的规定作出修改;规章中一些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要求。

  出于这两方面原因,教育部共修改和删除了12条规章。其中,“集资办学”也从《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中删除。

  另外,因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要求或者已经被新的规章所代替,教育部决定对《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义务教育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予以废止。

  以上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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