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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公布2010年底已办结的28起案件情况

2011-01-17 14:34:00    作者:   来源:中新网  

审计署今日发布2011年第2号公告,公布了审计署移送的2010年底已办结的28起案件情况。

  中新网1月17日电 审计署今日发布2011年第2号公告,公布了审计署移送的2010年底已办结的28起案件情况。

  这28起案件是:

  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原总经理唐若昕受贿和滥用职权案

  审计署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审计中发现,2002年至2003年,唐若昕擅自决策违规委托理财业务3亿元,其中2亿元未能收回。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监察部查处,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以受贿和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唐若昕有期徒刑14年。

  二、上海金源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跃进等人骗取贷款案

  审计署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审计中发现,2008年6月至9月,周跃进(时任上海市政协委员、市工商联副主席等职)与浙江绍兴纵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利用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通过自卖自买、封闭循环的虚假交易,骗取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2.93亿元贷款。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门查处,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以贷款诈骗罪判处周跃进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处同案犯刘永军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运行控制中心原总经理施国峰等人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案

  审计署在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审计中发现,1998年10月至2009年1月,施国峰利用职务之便,将东航股份飞机地面代理等业务收入1.82亿元,账外存放在其本人、亲属和下属员工等个人账户中,涉嫌侵占东航股份财产。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查处,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以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判处施国峰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万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同案犯陆维毓有期徒刑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将1000万元违法所得归还东航股份。

  四、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邝氏家族骗贷案

  审计署在对农村信用社改革专项票据情况进行审计调查时发现,2008年初,邝氏家族采取利用空壳公司贷款、提供虚假贷款资料等手法,涉嫌骗取佛山市南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资金3.7亿元,其中2.8亿元被非法侵占。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门查处,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广东省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以违法放贷罪一审分别判处佛山市南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赞端、梁礼峰等6人有期徒刑14年、12年及以下不等刑期;以贷款诈骗罪分别判处邝氏家族许均培、邓家鹏二人有期徒刑5年。

  五、辽宁志达集团董事局主席赵宝杰贷款诈骗案

  审计署在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审计中发现,2007年,赵宝杰(时任葫芦岛市人大代表)通过其控制的辽宁志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和辽宁方圆国家标准样品油有限公司,采取伪造土地评估报告和产品购销合同、编造会计报表等手段,骗取中国农业银行葫芦岛市连山支行贷款4亿多元,其中2亿元被转入个人账户或提取现金。中国农业银行葫芦岛分行原副行长张树海等人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存在受贿、内外勾结违法发放贷款等问题。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门查处,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一审分别以贷款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受贿罪、行贿罪判处赵宝杰、张树海等11人1年至17年有期徒刑。

  六、上海京海工程技术公司总经理王梅珍等人私分国有资产、单位行贿案

  审计署在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中发现,2003年至2007年,王梅珍等人以虚假发票虚列成本费用套取资金1234.28万元,并以年终奖金、信息费、购房补贴等名义私分国有资产。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处后,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以单位行贿罪判处上海京海工程技术公司罚金400万元;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单位行贿罪判处王梅珍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分别判处同案犯马文亮、段常在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七、民营企业宽宏公司董事长张家洪职务侵占案

  审计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中发现,2006年12月,张家洪利用职务之便以清理固定资产名义,将公司购买的价值544.24万元的3套房产转到其个人名下。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天津市东丽区检察院查处并提起公诉后,天津市东丽区法院于2009年11月,以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处张家洪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八、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低保中心电脑管理员查海涛贪污案

  审计署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审计中发现,2008年5月至2009年12月,查海涛利用工作之便篡改低保人员生活保障金发放数据,先后多次将应发放给低保人员的生活保障金315.59万元,贪污转移到其早已藏匿的17张废弃的和其母亲的低保人员生活保障金银行卡中,据为己有。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当地检察机关查处并提起公诉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以贪污罪一审判处查海涛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涉案的315.59万元已全部追回。同时,大同市城区人民政府给予城区低保中心主任等3人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

  九、宁夏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刘惠平等人挪用公款和受贿案

  审计署在住房公积金审计中发现,2001年至2005年,刘惠平先后3次以购买同一套住房为名,在不能提供购房协议的情况下,自己申请并批准取得公积金贷款共计42万元。2005年至2007年,该中心副主任李金星先后3次以购买同一套住房为名,在不能提供购房协议的情况下,申请并经该中心副主任陈玉柱批准取得公积金贷款共计60万元。2001年3月至2006年9月,刘惠平、陈玉柱还先后5次违规向该中心职工徐磊及其配偶发放公积金贷款81.10万元。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处,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宁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以挪用公款罪二审判处刘惠平有期徒刑5年。

马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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