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1-31 15:54:00 作者:王俊秀 来源:中国青年报
一起普通的民事合同纠纷,因为法院违法,竟演变成了一场持续八年多的司法拉锯战。回首这漫漫司法申诉之旅,张清新不禁悲从中来。
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
“要是我当年配合他,就不会后来受这些折磨了。”河南省新乡市晖苑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晖苑公司”)执行董事张清新有点后悔。
2002年1月28日,新乡市原郊区经委(后改称牧野区发改委)副主任张性田和新乡县二建副经理赵家礼找到张清新,说想买晖苑公司正在建的房子。“他说有块10亩多的地,价值约270万元,他以170万元的价格优惠卖给我们,让我给他的房价也相应地作出优惠。我以为那块地已经归他了,就同意了。”张清新说。
为保险起见,张清新与张性田签订了两份协议。第一份约定晖苑公司将原本为每平方米5000元的营业房以每平方米4000元的优惠价格卖给张性田,1000平方米共优惠100万元,张性田将其开发的人民路西段路北10.5亩土地按总价170万元交付晖苑公司开发。由于张清新对张性田是否享有10.5亩土地的开发权存有疑虑,双方又约定第二份协议,规定如果此协议无法履行,则张性田仍按每平方米5000元的价格购买晖苑公司的营业房。
之后,张性田交了60万元的定金,晖苑公司也开始着手办理10.5亩土地的转让手续。但是在办理10.5亩土地过户的过程中,晖苑公司发现该土地的使用权属集体所有。“张性田完全是利用我公司帮助他贪污百万元集体资产,这种事我们不能干。”因此,张清新提出终止第一份协议,要求双方按照第二份约定履行购房合同。此时张性田提出退房,要求晖苑公司返还其60万元定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张清新说,晖苑公司正准备把60万元还给张性田时,后者2002年9月3日将他们起诉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性田诉称,晖苑公司房产手续不全,而且未按承诺足额征够规划用地面积,同时拒绝出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又将其所购买的营业楼售给他人,已构成违约,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晖苑公司在办完相关住房手续费后降低销售价格15%后继续履行合同,同时判令晖苑公司向张性田双倍返还定金,共120万元。
张清新称,晖苑公司的房产手续是完备的,取得的房产证也被法院认可了。在晖苑公司提出履行第二份协议时,张性田不同意,提出终止合同。在张性田未按约定支付第二期房款且未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况下,晖苑公司也同意终止合同,因此终止合同是双方合意的行为,晖苑公司也以通知了张性田。
省高院确认“闪电拍卖”房产违法
这本是一起普通的民事合同纠纷,但是随着法院的“动作频频”,事情越来越复杂。
就在此案尚未审理时,张性田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新乡中院同意其申请并冻结晖苑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并查封其两层标的房产。2002年9月27日,新乡中院向已经租用这两层房产的超市下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暂停向晖苑公司支付租金,如租金到期应交法院提存。
张清新说,新乡中院在超标查封又未解封的情况下,又对租金进行提存。按照租赁合同,超市两年租金共160万元。晖苑公司认为,法院在扣除判决应履行义务外,余额应返还晖苑公司。但新乡中院表示,虽然他们向超市下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但超市并未把租金交付中院提存。张清新对此难以认同。“他们不让租户给我们交租金,他们也没收到租金,那这些租金哪儿去了?”
2003年1月16日,新乡中法作出判决,判令晖苑公司于判决后20日内补全预售手续,否则双倍返还张性田定金120万元。
晖苑公司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以程序不当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中院重审。2004年3月7日,新乡中院再次作出判决,基本维持一审原判。
晖苑公司再次上诉。2004年9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双方在违约问题上都存在一定过失,张性田要求晖苑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晖苑公司返还张性田支付的60万元,并赔偿该60万元的利息损失。
晖苑公司认可这一判决,但是未执行赔偿,因为他们已被法院冻结、查封财产数百万元,一直未予返还。此后,他们的官司重点便成了向法院讨要被查封的财产,谁知竟6年多未果。
令晖苑公司不能接受的是,该案执行标的只有60多万元,新乡中院在已经冻结100多万元存款的情况下,又重复执行,2006年将他们市值160多万元的门面房进行了“闪电拍卖”。“将我们的房子严重低估不说,2006年7月4日作出的评估报告,第二天就拍卖,第三天就将房产抵给张性田,这样的拍卖程序严重违法!”张清新说。
在晖苑公司的一再申诉下,2009年10月1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16号裁定,确认新乡市中院拍卖晖苑公司两间门面房的执行行为违法。晖苑公司可据这一裁定向新乡中院提出赔偿请求。
该裁定是省高法终审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然而,新乡中院一直拒绝执行。晖苑公司多次提出赔偿请求,新乡中院都不予立案。无奈之下,张清新只好四处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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