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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对专利代理加强行政监管 惩戒行业乱象

2011-02-11 14:35:00    作者:   来源:中国新闻网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在其网站全文公布《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送审稿完善了专利代理服务管理,进一步加强了专利代理行政监管和惩戒工作。

  中新网2月11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在其网站全文公布《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送审稿完善了专利代理服务管理,进一步加强了专利代理行政监管和惩戒工作。

  据了解,目前中国专利代理行业诚信问题相当突出,依法治理“乱象”已刻不容缓,但现行《专利代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却相对滞后。因此,本次修订草案送审稿在专利代理业务方面作出契合现实要求、更为详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法律责任条款,以正本清源。

  送审稿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理或者承接下列业务:(一)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或者担任专利顾问;(二)申请专利;(三)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四)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以及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五)与专利有关的诉讼;(六)其他专利事务。代理专利诉讼业务的专利代理师还应当具有律师资格凭证或者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指派在本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承办专利代理业务。

  送审稿强调,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关系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专利代理师不得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对有利益冲突的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提供代理服务。

  专利代理机构解散的,应当在解散前与委托人解除委托,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专利代理机构被撤销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在接到撤销或者吊销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委托人,与委托人解除委托,并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

  送审稿提出,专利代理师应当认真履行专利代理义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专利代理师应当根据专利代理机构的指派并在受委托的权限内承办专利代理业务,不得自行接受委托。专利代理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对其在代理业务活动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送审稿规定,曾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任职的专利代理师,不得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案件进行代理。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专利代理援助义务,提供符合标准的专利代理援助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专利代理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不得以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师的名义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在监督检查方面,送审稿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年检,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此外,草案还详细设定了法律责任条款,以惩戒专利代理行业违法违规行为。

  送审稿规定,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给予停止承办新专利代理业务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惩戒: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或者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

  (二)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对有利益冲突的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提供代理服务的;

  (三)从专利代理机构离职后未妥善办理业务移交手续的;

  (四)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的;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

  (六)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专利代理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七)曾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任职的专利代理师,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案件进行代理的;

  (八)拒绝履行专利代理援助义务的;

  (九)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对此类违法行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必要时可以直接予以处理。

马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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