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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对专利代理加强行政监管 惩戒行业乱象

2011-02-11 14:44:00    作者:   来源:中新网  

  中新网2月11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在其网站全文公布《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送审稿完善了专利代理服务管理,进一步加强了专利代理行政监管和惩戒工作。

  据了解,目前中国专利代理行业诚信问题相当突出,依法治理“乱象”已刻不容缓,但现行《专利代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却相对滞后。因此,本次修订草案送审稿在专利代理业务方面作出契合现实要求、更为详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法律责任条款,以正本清源。

  送审稿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理或者承接下列业务:(一)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或者担任专利顾问;(二)申请专利;(三)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四)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以及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五)与专利有关的诉讼;(六)其他专利事务。代理专利诉讼业务的专利代理师还应当具有律师资格凭证或者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指派在本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承办专利代理业务。

  送审稿强调,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关系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专利代理师不得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对有利益冲突的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提供代理服务。

  专利代理机构解散的,应当在解散前与委托人解除委托,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专利代理机构被撤销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在接到撤销或者吊销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委托人,与委托人解除委托,并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

  送审稿提出,专利代理师应当认真履行专利代理义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专利代理师应当根据专利代理机构的指派并在受委托的权限内承办专利代理业务,不得自行接受委托。专利代理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对其在代理业务活动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送审稿规定,曾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任职的专利代理师,不得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案件进行代理。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专利代理援助义务,提供符合标准的专利代理援助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专利代理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不得以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师的名义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在监督检查方面,送审稿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年检,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此外,草案还详细设定了法律责任条款,以惩戒专利代理行业违法违规行为。

  送审稿规定,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给予停止承办新专利代理业务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惩戒: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或者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

  (二)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对有利益冲突的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提供代理服务的;

  (三)从专利代理机构离职后未妥善办理业务移交手续的;

  (四)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的;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

  (六)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专利代理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七)曾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任职的专利代理师,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案件进行代理的;

  (八)拒绝履行专利代理援助义务的;

  (九)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对此类违法行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必要时可以直接予以处理。

  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吊销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二)侵占、剽窃、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的;

  (三)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四)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五)具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专利代理师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提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吊销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此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两年内不得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惩戒;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吊销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一)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专利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

  专利代理机构因前款第二项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其合伙人或者股东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给予停止承接新专利代理业务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惩戒;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吊销其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申请设立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变更名称、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法定代表人

  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三)诋毁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四)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对专利代理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拒绝履行专利代理援助义务的;

  (八)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必要时可以直接予以处理。

  送审稿还规定,专利代理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专利代理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专利代理师追偿。

  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专利代理师执业证却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师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刘宝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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