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31 06:49:00 作者:刘薇 来源: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刘薇)昨天,新恒基集团老板黄俊钦在被逮捕约两年后,在市二中院受审,检方指控其涉嫌合同诈骗、内幕交易、偷越边境、单位行贿4项罪名。据悉,黄俊钦当庭对后三个罪名的意见不大,对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提出了异议。
黄俊钦案共有6名被告人,除黄俊钦和其妻子陈若文外,其余4人均为黄俊钦公司的下属。此外,案件还涉及两家被告单位,分别是由黄俊钦先后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市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和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昨天的庭审于上午9时开始,现年44岁的黄俊钦被囚车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提押至市二中院,他上身穿灰白色夹克,内着衬衫,下身穿灰白色西裤;其妻陈若文被取保候审,也穿着便装。
记者了解到,为加快黄俊钦案的庭审进度,提高审判效率,法院已于上个月进行了为期两天的庭前示证,控辩双方把所有的证据进行了交换,确认无异议的证据。昨天的庭审,控辩双方基本只对有异议的证据进行质证。
起诉书显示,黄俊钦的妻子陈若文仅涉及一起指控,即与丈夫一起涉嫌偷越边境罪。黄俊钦和陈若文都是广东人,后均获得香港居民身份。检方指控,黄俊钦向陈若文提供了一份身份信息虚假的港澳通行证。陈若文使用这个假证件,在4个半月时间内出入边境达30余次。
据悉,昨天庭审,黄俊钦夫妇对该笔事实简单的指控都没什么意见。对于内幕交易以及单位行贿,黄俊钦也几乎无异议。控辩双方最大的争议集中在合同诈骗罪上。
检方指控黄俊钦及其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市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在投资房地产之初的10多年前,向中国银行北京分行骗取贷款共计4亿余元,涉嫌合同诈骗罪。记者了解到,对于骗贷的行为,因有书证证实,黄俊钦难以否认,但该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辩方持不同意见。因尚未进入辩论阶段,双方就此问题并未完全展开。
昨天的庭审进行到下午5时40分许休庭,将于今天继续。
为开发房地产骗贷4亿多
指控称,黄俊钦作为北京市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解决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资金,于1996年5月至1997年9月间,指使该公司副总经理杨力夫用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北京市恒基电器公司的名义,虚构急需采购进口家用电器以满足市场需求的贷款理由,先后骗取中行北京分行流动资金贷款2.09亿元人民币。
此外,1996年9月至1997年12月,黄俊钦与新恒基副总于星旺、杨力夫预谋后,使用变造的北京静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冒用该公司名义,先后骗取中行北京分行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150万美元,流动资金贷款1.5亿元人民币。1997年3月至4月,黄俊钦虚构购买房屋的事实,使用虚假购房合同和首付款收据,先后骗取中行北京分行的楼宇按揭外汇贷款877.551万美元。
据悉,直到黄俊钦案发后,新恒基总公司才将贷款本金全部归还。
行贿相怀珠夫妇20万港币
2006年,中行骗贷案因审计败露后,公安部启动了对黄俊钦的立案调查。当时,主办此案的就是公安部经侦局原副局长相怀珠。为求尽快结案,黄俊钦通过下属向相怀珠夫妇行贿20万港币。
检方指控称,2007年底至2008年初,黄俊钦积极帮助相怀珠办理其女儿上大学事宜,因故未成后,黄俊钦将人民币20万元交予公司下属张某,授意张某给予相怀珠夫妇。张某为携带方便,以20万港币替换了20万元人民币,送至相怀珠家中,并多次向相怀珠转达了黄俊钦希望尽快结案,以消除对新恒基公司的负面影响的不正当请托。
内幕交易获利1720万
黄俊钦的另外一个罪名是内幕交易罪。检方指控称,黄俊钦作为山东金泰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及该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大股东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于2006年9月接受山东金泰上市公司总经理的建议,同意向该公司注入优质地产项目资产。
后黄俊钦于2007年2月9日至3月5日间,指令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人员,使用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调拨至4个个人及一个公司证券账户内的资金,累计买入“ST金泰”“*ST金泰”股票282万余股,成交额1011万余元。2007年7月9日,山东金泰上市公司公告披露了相关信息后,黄俊钦指令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成交额共计2731万余元,非法获利1720万余元。
检方认定,这些非法获利,大部分被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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