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03 14:48:00
杜远 郭虹 来源:中国新闻网资料图为李庄绿衣在庭审现场。 中新社发 重庆一中院 摄
中新社重庆4月2日电(记者 杜远 郭虹)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2日对李庄漏罪案提起公诉,江北法院已受理该案。重庆江北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地相关检察院和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2日晚来自重庆官方的消息说,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经依法审理后认定,李庄于2008年在担任一起挪用资金案的一审辩护人期间,为帮助他人开脱罪责,引诱、教唆证人违背客观事实改变证言。该院认为,李庄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江北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江北区检察院和江北区法院对李庄漏罪案有管辖权。
据称,江北区检察院于3月28日受案后,当日告知了李庄有权委托辩护人。根据李庄的要求,承办人已电话通知了李庄的家属为其委托辩护人。
“李庄漏罪案”事发后,有媒体和律师对重庆司法机关对该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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