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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管理办法 新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2011-04-08 11:03:00    作者:李莉 高杰 宋金萍   来源:新华日报  

  省环保厅近日出台《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一个区域的减排量,必须大于建设项目所带来的排污新增量,以确保‘十二五’减排任务的完成”。

  据介绍,省环保厅出台的这一“举措”,旨在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流程。《管理办法》规定,按照职责,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可行性审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部门负责在环评批复中核准排污总量。审核和批准排污总量主要是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4项主要污染物。

  所谓实现排污总量的区域平衡,指各市、县(市)必须通过现有项目的污染物减排量,来抵消建设项目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而且减排量必须大于新增量,以达到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动态平衡、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削减。为此,《管理办法》明确了五个原则:

  区域平衡原则。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指标原则上在项目所在市、县(市)范围内平衡,县(市)不能平衡的,应申请在省辖市范围内平衡或在全省范围内通过交易申购排污权指标。

  同类平衡原则。用于总量区域平衡指标的来源必须是具体减排项目的减排量,而且工业建设项目的总量平衡指标必须来源于工业项目的减排量。对于上一年度减排量超过年度减排目标的部分,可作为跨行业类别总量平衡指标来源。

  同步削减原则。从2011年起,不得用“十一五”的减排项目作为总量平衡指标来源。2011年可用当地政府或企业集团公司承诺能够完成的减排量。从2012年起,作为总量平衡指标来源的减排量必须是已完成并经过核定的减排量。

  列统原则。建设项目中改、扩建项目原有排放量一律以上年环境统计数为准。作为总量平衡指标来源的减排项目,必须是列入减排基准年环境统计的企业的减排项目。对少数未列入减排基准年环统的项目,必须提供基准年排污指标证明及全套减排台账,审核可行的,其减排量的15%可用于平衡新建项目污染物增量。

  太湖流域有偿原则。太湖流域建设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指标,须按照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购手续。

  (李 莉 高 杰 宋金萍)

解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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