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08 11:03:00
李莉 高杰 宋金萍 来源:新华日报据介绍,省环保厅出台的这一“举措”,旨在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流程。《管理办法》规定,按照职责,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可行性审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部门负责在环评批复中核准排污总量。审核和批准排污总量主要是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4项主要污染物。
所谓实现排污总量的区域平衡,指各市、县(市)必须通过现有项目的污染物减排量,来抵消建设项目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而且减排量必须大于新增量,以达到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动态平衡、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削减。为此,《管理办法》明确了五个原则:
区域平衡原则。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指标原则上在项目所在市、县(市)范围内平衡,县(市)不能平衡的,应申请在省辖市范围内平衡或在全省范围内通过交易申购排污权指标。
同类平衡原则。用于总量区域平衡指标的来源必须是具体减排项目的减排量,而且工业建设项目的总量平衡指标必须来源于工业项目的减排量。对于上一年度减排量超过年度减排目标的部分,可作为跨行业类别总量平衡指标来源。
同步削减原则。从2011年起,不得用“十一五”的减排项目作为总量平衡指标来源。2011年可用当地政府或企业集团公司承诺能够完成的减排量。从2012年起,作为总量平衡指标来源的减排量必须是已完成并经过核定的减排量。
列统原则。建设项目中改、扩建项目原有排放量一律以上年环境统计数为准。作为总量平衡指标来源的减排项目,必须是列入减排基准年环境统计的企业的减排项目。对少数未列入减排基准年环统的项目,必须提供基准年排污指标证明及全套减排台账,审核可行的,其减排量的15%可用于平衡新建项目污染物增量。
太湖流域有偿原则。太湖流域建设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指标,须按照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购手续。
(李 莉 高 杰 宋金萍)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