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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公益15年“零”诉讼 直戳立法软肋

2011-05-15 16:46:00     作者: 范春生    来源: 新华网  

关键词: 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 环保行政部门 立法完善 立法缺陷
[提要] 辽宁省作为较早成立环保法庭的省份,原有一批环保审判机构,成立15年却没审理过一起环保公益案件,环保法庭锐减且功能只是协助“执法”。记者采访获悉,当初在辽宁“遍地开花”的环保法庭,大多已被取消,现存的只有沈阳两家县区环保法庭。

  新华网沈阳5月15日专电(记者 范春生)辽宁省作为较早成立环保法庭的省份,原有一批环保审判机构,成立15年却没审理过一起环保公益案件,环保法庭锐减且功能只是协助“执法”。专家指出,辽宁的尴尬暴露出环保公益立法上的不足,为保护更多人群的权益不受损害,亟待完善立法、堵住漏洞。

  环境公共事件频发呼唤环保公益诉讼

  去年以来我国发生多起环境公共事件,比较典型的包括紫金矿业污染事件、大连湾油污染事件。此外,日本福岛核电站泄漏事故,也再次敲响了环境公共事件的警钟。

  在一连串环境公共事件的背后,如何在必要的行政处罚后施以法律手段,维护公共利益,一直是个难题。在这方面,建立使环保公益诉讼顺利运行的法律机制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手段。辽宁作为老工业基地,曾因国企众多、环保问题突出,很早就成立了环保法庭,探索法院与环保行政部门合作,寻求解决环境执法遭遇困境时的司法助力,应对环保公益诉讼。

  据辽宁省环境监察局副局长王力兴介绍,1996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率先成立环保法庭,此后一段时期,沈阳下辖的县市区以及大连、丹东的法院也建立环保法庭。当时仅沈阳地区就有1个中院环保审判庭、多个环保法庭和环保巡回法庭,全省环保法庭的数量在全国一度位居前列。不过环保法庭自出现至今,未审理过一起环保公益诉讼案件。

  记者采访获悉,当初在辽宁“遍地开花”的环保法庭,大多已被取消,现存的只有沈阳两家县区环保法庭。

  环保法庭职能“转舵”揭开立法缺陷

  辽宁环保法庭15年间从无到有,曲折反复,本有受理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能,在实践探索中却出现职能“转舵”,即审理环保公益案件的功能缺失,配合环保部门执法成为唯一的“职责”。

  沈阳市东陵区环保法庭法官刘光厚向记者介绍,东陵环保法庭是2002年成立的,主要职能是:环保局对违法行为实行处罚后,最后多半会走到强制执行阶段,对此环保法庭予以协调;对拒不接受环保机关行政处罚的单位或个人,由环保法庭在履行必要的手续后,予以强制执行,体现司法的威慑力。王力兴副局长也证实,环保法庭主要是配合环境执法,包括省环境监察局每年所立案处理的几十件环保案件,也需要环保法庭的配合。

  尽管环保法庭在配合环保执法上取得了成效,但无法行使全面的职能,暴露了环保公益诉讼的软肋。长期关注公益维权的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陈宝龙认为,现行法律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诉权、诉讼模式、诉讼费用等均无规定,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法律上存在障碍;由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法律依据不足;个人提起公益诉讼,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巨大障碍。

  沈阳市环保局负责政策法规的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环保公益诉讼为“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立法上的空白,过去没有这方面的立法或司法解释,直到这两年才有相关方面的零星文件提出鼓励建立环保法庭,但可操作性不强。

  维护公众权益期待立法完善

  记者调查发现,更多时候环保法庭要想维持生存直至发展、壮大,主要是靠法院和环保行政部门“一把手”的认识,环保审判在司法实践中还不够成熟,环保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始终没有上升到更高层面,尤其是立法层面。

  陈宝龙认为,首先应在相关的立法上予以完善补充,确保法院对这类案件的立案受理。同时在公益诉讼主体的确定、环境危害后果的评估、赔偿请求数额确认等方面,也有必要通过立法形式加以固定,或确定大致的范围,增强环保法庭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陈宝龙、刘光厚等专业人士建议,眼下,有关方面可在对各地方环保审判庭、人民法庭以及合议庭等多种模式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有关审理环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案由确定、审判范围等问题,统一司法尺度,力争使现存的环保法庭形成“星火燎原”之势,以维护公共权益。

王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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