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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醉驾”试法者不绝 是否“入刑”引争议

2011-05-17 07:15:00     作者: 刘羡    来源: 中国新闻网  

关键词: 酒驾 醉驾入刑 高晓松 刑法修正案(八) 酒后驾驶
[提要] 今天下午,知名音乐人高晓松醉驾案将开庭。《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开始实施,“醉驾入刑”引动社会高度关注,半个月来,各地仍查获不少以身试法者。而日前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关于“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的言论再度引发广泛争议,醉驾是否应该一律“入刑”成为争执的焦点。

  中新网5月17日电 (刘羡)今天下午,知名音乐人高晓松醉驾案将开庭。《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开始实施,“醉驾入刑”引动社会高度关注,半个月来,各地仍查获不少以身试法者。而日前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关于“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的言论再度引发广泛争议,醉驾是否应该一律“入刑”成为争执的焦点。

  各地查获“醉驾入刑”第一人 面临庭审“悔”声一片

  5月1日,最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生效实施。其中在刑法133条中增设了新的条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道路交通法也因应修改,醉酒驾车的违法成本大大增加。

  在各地交警部门展开的严打醉酒驾驶检查中,北京、广东、湖南、山东、江苏、四川等多个省市地区先后查获当地刑法修正后的醉驾第一人。醉酒驾驶成为刑事犯罪,违法成本大大增加,也让试法者后悔不迭。

  内蒙男子郭术东因醉驾酿成三车追尾事故,成为北京因醉驾、适用刑法被判刑的第一人。在庭审现场,他曾表示,“希望法庭对我轻判,我下辈子再也不喝酒了。”

  廖某是重庆“醉驾入刑”第一人。受审前,他说,“我们现在都很后悔,悔得肠子都青了。以后,我是1000%不会再酒后开车了。”

  而在国内知名音乐人高晓松成为 “第一犯案名人”时,公众对醉驾的关注度也攀高至顶点。

  高晓松5月9日晚醉酒驾车在北京发生交通事故,致四车追尾四人受伤。经检验,其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3.04毫克,超醉酒驾车标准3倍。10日,高晓松涉危险驾驶罪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他在询问室亲笔写下“对不起,永不酒驾”并签名。13日,高晓松因危险驾驶罪被公诉至东城区人民法院。16日,高晓松被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

  各地查获醉驾事件表明,新法施行得到执法者高度重视。有消息称,这仅仅是开端,大规模的查处酒驾行动将于近期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一旦醉驾被查,极可能被处以最高6个月拘役。

  最高法副院长说法引讨论 司法解释亟待出台

  针对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各地严查醉酒驾车行为的情况,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应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

  “醉驾并非一律入刑”的言论一出便引发社会大众广泛讨论,醉驾的情节认定、鉴定标准,法条的理解还是曲解以及处罚的方式,都成为民众关注的热点话题。有人认为,最高法的表态让治理酒驾前功尽弃,还有人认为,这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松。而一些刑法专家对此则是赞弹不一,希望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定罪标准。

  在公众看来,“醉驾入刑”即为只要达到醉酒驾车的标准,就是构成犯罪,酒醉驾车是罪与非罪的标准。也有网友担忧,在当前的执法环境下,如果不能以嫌疑人酒精含量为追究刑责的标准,就等于没有明确的执法标准,警方难以公平辨析,势必造成选择性执法,甚至产生腐败空间。

  法律界人士则认为,公众的理解有所偏差,张军的提法,并不是否定“醉驾入刑”,而是要求对一部分不必动用刑事处罚的醉驾行为,代之以行政处罚。其实,对于没有构成危害后果的醉驾行为,是否一定要适用刑法处罚,仍然存在着争议。

  有评论认为,对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的“标准理解”应当出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而在这场广泛讨论中,不管是支持方还是反对方,都希望能够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定罪标准,统一对法条的理解。

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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