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18 11:27:00
来源: 北京日报《交融——两依藏珍选粹展》很受观众喜爱。供图/新华社
发生失窃案的斋宫大门紧闭,但媒体仍十分关注。本报记者 戴冰摄
5月8日,正在故宫进行临时展览的《交融——两依藏珍选粹展》9件展品失窃。消息一出,立刻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丢失的展品包括宝石手袋和宝石化妆盒,均为香港两依藏博物馆送到故宫进行展出的展品,价值约千万元。案发后58小时,盗宝人石柏魁便被警方抓获,部分展品已被追回并于昨天发还故宫。
故宫作为收藏着180万件文物的文化宝库,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博物馆之一,其防范措施相当完善,故宫失窃再次敲响文物保护的警钟。而由于今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施行,盗宝人石柏魁虽然身背重罪却可免死。
新中国成立以来,故宫一共发生过6起盗窃案,其中5起已经破案。这些案件中并没有影片《偷天陷阱》中的精心策划,也没有身怀绝技的江洋大盗,只是一些年轻人在看到故宫的藏宝后临时起意,仅仅准备了一两天就开始盗宝行动。这些作案者大多要么当场就被抓住,要么很快被警方抓获,而最终的结果不是死刑,就是无期徒刑。
石柏魁的命运会是怎样呢?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据北京二中院法官介绍,按照北京现行标准,盗窃罪的起刑标准是1000元,1000元以上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1万元以上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6万元以上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据报道,石柏魁盗窃的展品不属于文物,但价值在人民币千万元左右,甚至更多,应属“数额特别巨大”,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但具体如何量刑和是否能够挽回损失,与能否追回失窃展品有很大关系。
石柏魁的“幸运”在于,今年2月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文物、名胜古迹类犯罪做了一些变动,取消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走私文物罪和盗窃罪的死刑。也就是说,妨害文物管理类犯罪和盗窃罪的法定刑中不再有死刑,量刑最高是无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前,盗窃珍贵文物和盗窃金融机构是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这也是曾有两名“故宫大盗”被判处死刑的原因。不过,近年在司法实践中,盗窃罪已不再判处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对此予以明确。《刑法修正案(八)》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石柏魁犯案在5月8日。因此,重案在身的石柏魁有重新做人的机会。
单位应被列入毁坏文物罪主体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 刘万琨 杨子良
文物、名胜古迹对于历史、考古等学科的研究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旦被毁,难以修复,其上所蕴含的极大价值也将不复存在。但近些年来,因追求经济效益而损毁名胜古迹的事件时有发生。
文物犯罪自然人罪名多
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制文物、名胜古迹类犯罪的罪名主要有分则第六章第四节集中规定的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倒卖文物罪,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以及分则其他章节中分散规定的走私文物罪和盗窃罪等。
其中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为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倒卖文物罪和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走私文物罪,其余罪名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