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国内新闻

央视称保障房成国企各地公务员福利盛宴

2011-05-19 06:35:00     作者:    来源: 央视  

关键词: 保障房;福利分房;住房建设;集资建房;保障对象;央视
[提要] 国家在2004年马上规定了,集资建房也要停止了,因为实践中存在就来禁止,集资建房一旦停止以后,集资建房纳入经济适用房,在很多地方就出现了不叫集资建房,把这种集资建房的项目叫做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如果变成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又可以浑水摸鱼进到经济适用房。

  《新闻1+1》2011年5月18日完成台本

  ——保障房,如何保障?

  解说:

  ,这是谁的?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身陷舆论旋涡。

新闻1+1:保障房,如何保障?

  叶黎(江苏吴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客服部经理):

  人民银行不是一个开发商,委托我们去帮它造房子。

  记者:

  他们是内部员工集资?

  叶黎:

  对。

  解说:

  一些企业集资建别墅,经济适用房被某些公职人员团购,限价房被某些人倒卖,保障房好经为何频频被念歪?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处罚名单中还首次出现了身价百万的富豪身影。

  深圳保障房终审二榜公布,估值百元汽车再引热议,从严查身份到严罚骗购,保障房建需要保障,分同样需要保障。《新闻1+1》今日关注“保障房,如何保障?”

  主持人(李小萌(微博)):

  欢迎来到《新闻1+1》。

  在进入今天的话题之前,我们先插播一条来自环保部网站的最新消息,环保部通报浙江德清332人血铅超标,决定对于湖州市全面区域限批,责成浙江追究地方政府官员责任以及肇事企业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今天我们要说说保障房,大规模建设保障房被看作是一剂良策,但是在这样一本好经面前,能把它念好似乎却并不容易。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当中非常重要一部分的保障房,在一些地方却成为了有实力企业的一份福利,今天我们就共同来探讨,如何让一个民心工程不会变成“伤心工程”。

  字幕提示:

  2011年5月18日新闻

  主持人:

  国家统计局今天发布的数据显示,4月份,国内70个大中城市中,房价环比幅度普遍缩小,同比下降城市增加,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效果正在逐步显现。

  解说:

  今天,国家统计局发布4月房价数据,人们借此去观察这楼市调控的效果,增幅缩小,但压抑仍在,有专家就指出,未来方向关键还看保障房的建设。如今,各地正在积极加快保障房的建设,但最近出现的一些案例却让很多人心生忧虑。

  有五套独栋别墅,74栋连排别墅构成,最小面积250平方米,最大的达到410平方米,这个全部仿古式园林建筑的小区就座落在苏州市吴中区。最近,这个小区被媒体曝光,让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身陷舆论旋涡。

  字幕提示:

  声音来源:江苏新闻广播

  解说:

  记者以业主身份走进了一家正在装修的独栋别墅,一位正在施工的师傅和记者攀谈了起来。

  记者:

  这个里面住的大部分都是银行的是吧?

  施工工人(苏州市“越溪庭院”别墅):

  听说这个小区房子就是银行盖的。

  字幕提示:

  究竟是谁建的房?

  解说:

  越溪庭院的项目究竟是由谁建设的,和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又有没有关系?记者走访了代建方江苏吴中地产公司和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听到的却是不一样的回答。

  叶黎:

  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不是一个开发商,它没有这个能力去造这个房子,委托我们去帮它造房子。所有的过程是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跟我们发生的(业务)关系。

  记者:

  他们是内部员工集资?

  叶黎:

  对,你可以找人民银行的周主任。

  周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建房小组):

  前后情况不方便跟你做多交待,大概是个好事情,不涉及人民银行的事情,我们只是一个小的团体。

  记者:

  什么叫购房小组,这个本身违不违规呢?

  周主任:

  我觉得你这个问题很尖锐,你如果说这么尖锐的问题都提出来的话,我觉得大家谈起来没什么好谈的了。

  叶檀(财经评论员):

  成立建房小组,这个建房小组是不是它(苏州市中心支行)其中的一个部分,它作为一个建房小组,跟地产商之间联系,但是并不说明这个建房小组跟银行就是没有关系的,你很难脱得了钩。

  解说:

  我们看这份苏州人民法院发来的回函,其中明确写到,“越溪庭院商品房是苏州市人民银行集体员工委托吴中集团代建项目,开发有他的特殊性,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敏感性强,相关部门正极力协调。”

  字幕提示:

  房子究竟是谁在住?

  解说:

  虽然景观设计尽显奢华,但是这个叫做“越溪庭院”的项目入住率却不足1/3。购房人缪先生告诉记者,2007年这里楼盘的价格很便宜,只需要5000多元一平米,本应该是给银行内部员工购买,但是由于该项目位置偏僻,当时银行员工购买得较少,所以他们才有机会参与购房。

  再看这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关于“越溪庭院”的选房方案中,明确规定了选房顺序依据。员工按所在部门以及职位高低分为四个层次,依次是员工、亲属、现支行其他参与人员、合作建房小组认定的其他参与人员。

  叶檀:

  表面上说集资房是为了满足员工的住房需求,但是事实上有很多单位、这样的企业是论资排辈,而这些人其实并不欠缺房。所以它绝对不应该属于一个保障性的体系,只不过把他的薪酬、福利,尤其是他的福利这一块论资排辈,又享受了一遍而已。

  解说:

  这房子到底是什么性质?今天人们依旧期待着来自当事方的更权威的回复。而公众之所以如此担心,是因为在保障房建设热潮中,有不少单位借了保障房的名义在大兴土木,自谋福利,或者干脆近水楼台借此谋利。

  字幕提示:

  湖南衡山县电力局别墅群引热议

  安徽电力被曝集资建房,相当一部分是双拼别墅

  福建龙岩经适房15%申购者系公职人员

  山西忻州限价房成公务员小区,干部倒卖赚5千万

  解说:

  保障房应该保障谁?似乎不言自明,但谁来保障房呢?今天《人民日报》发表时评,保障房不能成为“翻版福利房”,文中指出,“保障房既要重视建设,也要关注分配;既要通过各种方式“扩容”,也要始终恪守其‘社会保障’的公共属性。

  主持人:

  粗略地看一下这条新闻,我们心中似乎都有了自己的一个答案,又是一起非法集资建别墅的一个事件,但是人行苏州支行却说了一个非常婉转的措辞,“集体员工委托建的房”,到底该怎么界定这个事?

  王锡锌(特约评论员):

  其实不论怎么界定,就像刚才叶檀所说的,这种员工也好,集体委托也好,还有购房小组也好,无论怎么说,跟人行苏州支行是脱不了关系的。在这里更需要去关注的,就像短片中所说到的,在今天不断强调安居工程,不断强调保障房民心工程建设的背景中,很多地方甚至一些党政机关,可能假借这种保障房建设的名义浑水摸鱼,实际上可能为本单位、本部门谋利。今天我们关注的实例,可能更重要的是放在这个背景中去考虑保障房,第一个如何才能建好。

  主持人:

  拿苏州支行的解释来说,集体员工委托,或者说即便他承认集资建房,是不是就是合情合规合法的呢?

  王锡锌:

  人民银行苏州支行应该说是一个行政机关,在2007年国务院就有明确的文件指出,党政机关的集资建房一律停止。毫无疑问,如果说有这样一种党政机关来集资建房,应该是违规的现象,不论是以什么样的名义来做,我觉得违规建设这一点只要说的是集资建房,或者说集体员工委托,我想在集资建房这一点上如果成立,违规就是可以成立的。

  主持人:

  您说到了相关的规定,我们也来梳理了一下,发现梳理之后,关于建福利房或者保障房,是一个政策和对策交相呼应的一个过程。比如说在1998年、1999年,停止福利分房的规定有了,禁止实物分房,进行货币化。下面出现什么对策?这个对策出现在2004年的规定当中,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管理范畴,党政机关的“集资建房”应予以停止,也就是说当停止福利分房的时候集资建房就成了一个替代。集资建房被禁止之后替代的是什么?再看2007年的规定说,经适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任何单位不得新征或者是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适房供应对象出售。也就是说用经济适用房的方式又替代了之前禁止集资建房,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此消彼涨?

  王锡锌:

  其实这也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政策和对策在这里较量。从中央、从国家各个部门的规定来看,1998年福利分房被取消,取而代之的货币分房,对党政机关。这时候房地产市场开始起来了,货币分房当然要去房地产市场买还是很贵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便宜拿到地集资建房,很显然既拿到了钱,又拿到了地,集资建房就是一种最好的选择,所以在1999年就出现了,既然取消实物,原来的福利分房,集资建房就可以,也找到了一个很好的空间。

  国家在2004年马上规定了,集资建房也要停止了,因为实践中存在就来禁止,集资建房一旦停止以后,集资建房纳入经济适用房,在很多地方就出现了不叫集资建房,把这种集资建房的项目叫做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如果变成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又可以浑水摸鱼进到经济适用房。

魏鹏

editor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投稿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