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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钱云会案2名村民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刑

2011-05-26 06:51:00     作者: 裘立华、张和平    来源: 新华网  

关键词: 被告人 钱成宇 妨害公务罪 判刑 村民 特警队员 损伤程度 公安机关 资料图 民警
[提要] 温州乐清市人民法院25日对在“钱云会案”中涉嫌妨害公务罪的钱成宇、王祥球两人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一审判处钱成宇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王祥球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

钱云会的手表 资料图

2月1日,肇事司机费良玉被带入被告席接受审判 资料图

  新华网杭州5月25日电 (记者裘立华、张和平)温州乐清市人民法院25日对在“钱云会案”中涉嫌妨害公务罪的钱成宇、王祥球两人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一审判处钱成宇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王祥球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5日上午,乐清市蒲岐镇寨桥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乐清市公安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因村民阻挠,勘查工作无法展开。当日12时50分许,乐清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侯某、戴某等民警接到指令着便装到现场进行调查和处置,被村民认出身份,遭被告人钱成宇、王祥球等人围殴。

  经鉴定,侯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戴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当日13时许,公安机关组织特警队员、保安到达事故现场维持秩序,被告人钱成宇等人用砖头、石块袭击,致多名特警队员及保安受伤,被迫撤离现场。特警队员许某的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伤。当日16时许,公安机关再次组织警力进入事故现场才完成勘查工作。

  在法庭上,被告人钱成宇对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钱成宇构成妨碍公务罪的依据不足。被告人王祥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成宇、王祥球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钱成宇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被告人王祥球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且其家属在开庭前向法庭交纳5万元,表示自愿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从轻处罚。

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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