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31 15:08:00
徐林 李强 来源: 南方日报记者/徐林 李强 实习生/昌道励
先改革再改法?不可以!昨日,备受关注的《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与一审草案相比,颇具争议的“先改革再改法”、“先违法再守法”的相关内容被删改。
今年3月30日,保障条例草案被首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草案第22条提出,珠三角地区的改革创新措施与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有冲突的,可以将改革创新方案提请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批准施行,再依照立法程序及时修改、废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对此,很多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种“先改革再改法”的做法实际上是“先违法再守法”。改革开放初期,在法制环境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某些领域确实采取了一些突破法律法规的做法。但如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形成,在创新的时候不应越过现有的法律体系。也有法律专家表示,由于地方法规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在改革创新的关键时期,可能会对先行先试、锐意改革造成困扰。但从维护法律权威的更高层面出发,我们在鼓励改革创新的同时,也应注意在法制框架开展工作。
也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加尖锐地指出,避免部门利益是立法工作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先改革后改法”的做法容易被部门利益钻空子。在实际工作中,改革创新与法律法规相矛盾的情况确实存在。但从立法的角度来说,必须保证社会公平正义和政府依法行政。政府的全部活动应当在法律框架之下进行,不能由人大常委会立法来允许政府“闯红灯”。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研究认为,立法既要鼓励支持改革创新,又要维护法制统一。因此,草案修改稿中将有关“先改革再改法”的表述删改为:“改革创新涉及面广、问题复杂的,可以在局部地区或者部分单位进行试点;条件成熟时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同时,为使改革创新更符合我省改革开放需要,符合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草案修改稿还新增规定:“省政府、珠三角地区各级政府应当就改革创新措施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组织专家论证,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改革创新措施应当符合规划纲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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