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国内新闻

温州交警涉嫌强奸KTV小姐被立案审查

2011-06-09 13:28:00     作者:    来源: 浙江在线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交警;酒驾;KTV包厢;强奸;立案;涉嫌;坐台小姐;请求查清郑某涉嫌强奸一案;陈某
[提要] 备受关注的“交警强奸KTV坐台小姐”案,已经有了新进展。昨天,记者从鹿城法院获悉,交警郑某因涉嫌强奸罪被鹿城检察院起诉,法院已于昨日立案审查此案。本月22日,法院将开庭审理。

  浙江在线06月09日讯 备受关注的“交警强奸KTV坐台小姐”案,已经有了新进展。昨天,记者从鹿城法院获悉,交警郑某因涉嫌强奸罪被鹿城检察院起诉,法院已于昨日立案审查此案。本月22日,法院将开庭审理。

  今年2月11日凌晨4时4分,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陈某报案称:其表妹孙某,遭他人强奸,当事人在鹿城区人民路温富大厦99酒吧门口附近,强奸者已被其亲属抓住。

  当民警赶至现场时,发现报案人所称的强奸者是一个身穿花格子睡衣、身带酒气但神志清醒的男子。后经了解,该男子是交警一大队二中队民警郑某。□张银燕鹿轩

  考上公务员当交警

  郑某,28岁,籍贯平阳县。从他的社会经历看,此前,不管学业还是事业,他所走的路可以说是一帆风顺。

  小学至高中,郑某均就读于平阳当地的学校。在他17岁的时候,他以高分考上华东政法大学(原华东政法学院)就读本科刑事侦察专业。在大学里,因为各方面表现优异,他顺利成为一名党员。

  2006年,在大学毕业一年后,他成功考上公务员进入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当交警。

  郑某是家中独子,在温州上班后,父母为他在鹿城区黄龙街道黄龙康城住宅区买了一套房子。平时这房子就郑某一个人居住。

  开高价请坐台女外出

  孙某,19岁,安徽宿州人,高中文化。

  今年2月初,孙某从老家来到温州,进入利玛KTV当坐台小姐。这不是孙某第一次来温,当她还在老家读书的时候,她曾利用暑假来过几次温州。那时候,她就在温州的KTV里当坐台小姐。

  2月10日晚上9时许,郑某与朋友共5个男子来到鹿城区飞霞路利玛KTV某包厢唱歌,他们叫了包括孙某在内的4名KTV坐台小姐,郑某点了孙某的台。孙某说,她陪郑某喝酒、唱歌、摇骰子不久,利玛KTV的公关阿平把她叫出去说:她陪的客人很不错,在交警队当警察,如果客人让她“出台”就跟着去。

  “虽然郑某开出2000元的价格让我陪他出去吃宵夜,但我还是拒绝了。”孙某说。当晚12时许,孙某拿到300元小费后,就离开包厢去另外的包厢坐台。

  宵夜后去往住处

  孙某说,她去别的包厢坐台后,郑某就不停地打她手机,但她都没接。大约过了20分钟后,她以为郑某已经走了,有人打她的手机,她没看就接了。

  电话还是郑某打的,让孙某陪他去吃宵夜。“那时公关阿平从手机里传出声音说有事让我去KTV门口一下,我到了门口后,阿平让我跟郑某去吃宵夜,并且说吃个宵夜又没什么事。”孙某说,阿平说着把她推到郑某身边,就这样她被郑某拉着上了一辆出租车走了。

  当时,郑某还约了两个同事以及社会上的几个朋友,一共七八个人来到鹿城区鹿城路海上天私家菜酒店吃宵夜。

  吃宵夜期间,郑某和孙某都喝了很多啤酒,吃到次日凌晨两点多的时候,他带着孙某先行离开。孙某说,当时她酒醉得不行,以至于不知道自己被郑某带回他位于鹿城区黄龙街道的家。

  “护送”回家被孙某朋友逮住

  郑某交代,孙某在他家大概呆了半个多小时。当他带孙某回家并在床上抱住孙某时,他是想与孙某发生性关系的,但是孙某因醉酒呕吐了,所以他就没有与孙某发生性关系。

  看着孙某一直吐,郑某就叫她回家。“她让我送她回家,我送她到市区隔岸路。”郑某说,因为在车上,孙某一直打电话,说的还是家乡话,他听不懂。

  车子到市区隔岸路99酒吧门口后,郑某让孙某下车,孙某不肯,让他开到隔岸路另一头。于是郑某拉孙某下车,孙某就蹲在地上哭,后来孙某的表姐、表姐夫及朋友赶至。孙某哭着说,自己被郑某欺负了。

  “她的朋友就打我,后来不知道是谁报的警,接下来民警就到了。”郑某说。

  孙某称,因为她喝醉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她被郑某带回其家中。随后郑某不顾她的反抗,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而那天,她还处于经期。

魏鹏

editor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投稿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