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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血旺”案昨一审宣判 老板判刑5年罚25万元

2011-06-09 15:30:00     作者:    来源: 重庆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判刑;一审宣判;销售有毒;旺达;刑法;罚金刑;修正案;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
[提要]  6月8日,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食品药品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开展以来的首例刑事案件,当庭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郑礼桥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5万元,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罗六清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8万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食品监管部门人员、食品生产、销售企业代表等100余人旁听了庭审。

  证照全无的血旺作坊里,工人正在将勾兑好的血旺放进水池加热。(资料图片)重庆晚报记者 钱波 摄

  6月8日,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食品药品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开展以来的首例刑事案件,当庭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郑礼桥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5万元,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罗六清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8万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食品监管部门人员、食品生产、销售企业代表等100余人旁听了庭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被告人郑礼桥未经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即在九龙坡区含谷镇某租赁房屋,聘用被告人罗六清加工生产牛血旺。二被告人明知甲醛(又称福尔马林)对人体有危害,仍然在加工生产牛血旺的过程中加入甲醛用于保鲜。

  从2010年9月至2011年3月17日案发,郑礼桥、罗六清平均每天加工生产牛血旺约3000至4000斤,累计生产含有甲醛的牛血旺50万余斤,郑礼桥将生产的牛血旺销往本市沙坪坝区、江北区、九龙坡区等地的农贸市场,被大量居民食用,销售金额12.5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礼桥、罗六清明知甲醛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用后可能造成严重食物性中毒或人体严重食源性疾患,仍然在加工生产的牛血旺中掺入,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

  二被告人生产、销售含有甲醛的牛血旺持续时间长,生产、销售量大,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罗六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为什么要这样判

  50万余斤毒血旺 影响恶劣从严惩处

  对二被告人依法应当从严判处。被告人郑礼桥、罗六清从2010年9月底开始生产、销售有毒牛血旺,持续至2011年3月17日,生产、销售的毒牛血旺达50万余斤,销售金额达12.5万余元。二被告人生产、销售有毒牛血旺时间长,数量较大,销售面广,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当从严惩处。

  犯罪行为发生在《修正案》施行之前

  对二被告人定罪量刑依法应当适用1997年《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了修改,加大了惩处的力度,该修正案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案中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0年9月至2011年3月期间,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二条关于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规定,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应当适用其实施犯罪行为时的法律规定,如果依照追究时的法律规定不认为构成犯罪或者处刑更轻的,适用追究时的法律规定,《刑法修正案(八)》加重了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处罚力度,被告人郑礼桥、罗六清的犯罪行为发生在该《修正案》施行之前,因此,对二被告人应当适用修改前《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按上限处罚 体现依法从严的精神

  法院的判决体现了依法从严的精神。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依照1997年《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二被告人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鉴于二被告人生产、销售有毒牛血旺时间长,数量较大,销售面广,社会影响恶劣,对组织生产、销售的被告人郑礼桥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鉴于被告人罗六清系受雇佣参与生产、销售有毒牛血旺,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对郑礼桥较小,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对二被告人的判处,无论从刑期的决定还是罚金刑的适用,都体现了依法从严的精神。

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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