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12 17:08:00 我要评论
代丽丽 来源: 北京晚报本报讯(记者代丽丽)日前,人保部发布《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文件首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拟参加职工类五项社会保险,并能享受养老、医疗等社保待遇。
征求意见稿指出,来我国就业的外国人,包括外国专家,在办理就业手续并取得相应的就业证件后,就应当参加职工类社会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社保待遇。在达到中国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果外国人死亡的,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由于外国人没有我国的居民身份证号码,因此,征求意见稿也规定了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为外国人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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