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13 06:42:00 我要评论
李秋萌 来源: 京华时报《精神卫生法(草案)》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强迫任何人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
杨甫德 :北京市回龙观医院院长,作为精神科领域著名专家,多次应邀参加《精神卫生法(草案)》的讨论和起草工作,他还曾参与制定2007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北京回龙观医院院长、立法参与者杨甫德解密《精神卫生法(草案)》出台过程
立法难在规范“非自愿住院”
一方面是精神疾病患者遭受偏见和歧视;一方面是违背人权让无病患者“被精神病”。现实生活中,关于精神障碍的热点话题越来越多,引起社会公众高度关注。
6月10日,经过有关立法部门26年的酝酿,《精神卫生法(草案)》首次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这部备受关注的法律草案艰难面世背后,各方有着怎样的博弈过程?本报记者就此对话立法参与者、北京市回龙观医院院长杨甫德。
■关键词
非自愿住院制度设置原则
明确条件、严格程序,努力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确保精神障碍患者不因贫困得不到救治,确保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伤害自身或者危害社会、他人,确保无需住院治疗的公民不因程序、制度缺失而被强制收治。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精神卫生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有的地方甚至连街道、单位或者老师都可以将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院】
京华时报:《精神卫生法》自1985年起即酝酿起草,但直到26年后方破茧而出,为什么经历了这么久?难点在哪?
杨甫德:《精神卫生法》确实多年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之所以这么多年草案才基本形成,主要是对非自愿住院形式、流程及收治标准的讨论比较多。
京华时报:此前,包括北京、上海等在内的6个省市相继出台了《精神卫生条例》,这些对国家立法有何借鉴作用?
杨甫德:《精神卫生条例》也好,《精神卫生法》也罢,其原则和宗旨都是为了保护患者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规范精神卫生服务,6个省市的条例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但毕竟更多的地方还没有相关的规范,有的地方甚至连街道、单位或者老师都可以将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院,因此国家层面的《精神卫生法》将起到切实的统领和规范作用。
京华时报:从湖北的“徐武事件”到浙江的“李体法事件”,近年来,不断见诸报端的“被精神病”事件,是否是草案出台的催化剂?
杨甫德:关系并不大。《精神卫生法》的立法过程很长,立法的本质或者说条件是国民经济发展到一个时期的必然产物,同时,和社会大环境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有着必然联系。
京华时报:“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等条款,是否是针对“被精神病”现象而设定的?
杨甫德:立法就是为了从多方面防范“被精神病”情况的发生,目的是最大限度实现“不把没病的人确诊为有病,也不能把有病的患者误诊为没病”。
【非自愿住院患者入院后的评估及出院流程令人眼前一亮】
京华时报:参与起草此次草案的专家构成是怎样的?是否能保证草案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杨甫德:会有医疗专家、法学专家、民政部门等多方面参与制定。作为国家法律,其权威性毋庸置疑。
京华时报:此次出台的草案与此前多次讨论修订稿相比,最重要的突破和亮点是什么?
杨甫德:此次出台的《精神卫生法(草案)》除了保护患者权益的内容外,还有对普通人群的精神卫生教育等内容,关注公众的精神健康,就这点来说,比国外的相关法律更为完善。
最重要的部分当然是非自愿入院治疗的规范化。草案最终版本中,对于非自愿住院患者入院后的评估及出院流程的内容确实令人眼前一亮。精神障碍患者的入院和出院权利又多了一层保护。
【医疗界认为,对精神病的诊断是医疗行为,但法学人士认为我们越权了】
京华时报:在草案讨论过程中,医疗和司法机构对于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标准和流程有何分歧?
杨甫德:就患者的治疗权而言,医疗和司法部门找到一个合适的结合点是最重要的,在保障患者基本权利的前提下,利益和风险是需要平衡的。在医务界人士看来,精神疾病患者是病人,首先要解决治疗和健康问题;而司法部门则更强调人的权利,即在其疾病的发作期,能否对自己的行为和公众安全负责。当然,这也需要患者监护人的看管和及时送院治疗。
京华时报:既要保证患者的自主住院和出院权,又要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他人人身安全,医疗和司法两大部门的权利和职能如何实现平衡?
杨甫德:这确实是我们在讨论中争议比较多的地方,也是非自愿住院治疗内容的核心问题。医疗界认为,对精神病的诊断是医疗行为。但法学人士认为我们越权了,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一个人出现疑似精神病患者的行为,如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行为时,医生认为这是其缺少“自制力”,严重者即应住院治疗。而法律界则认为,这是其“行为能力”问题,应该进行法学判断,但法学对疾病的考虑又比较少。如果按照法学界的说法,凡是出现危害社会治安、肇事肇祸等疑似精神病患者的人,都应先经司法鉴定才能确诊,但司法鉴定一是要等,时间久,二是病人的病情刻不容缓。
京华时报:草案规定,对非自愿住院治疗复诊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这是否能真正解决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的问题?
杨甫德:除法律以外,任何人或者组织都无权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草案中多处内容提及精神病患者享有自愿住院和出院权。精神科医生不能僭越法律,成为决定一个人有无行为能力的主体。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有其特殊性,如果让医生同时肩负着伦理判断和司法判断,可能会有失公允。
京华时报:最终达成了怎样的共识?
杨甫德:比较理想的状态是划清诊断和收治的权限,一个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应该由医生从专业的医学角度进行诊断;是否收治入院,则由法律裁定。
经过讨论后,双方同意采取地方法规加国际经验的方法,确定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标准。其中,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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