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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草案五审 进一步规范行政强制权

2011-06-27 10:54:00     作者: 郭金超 张蔚然    来源: 中国新闻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草案 行政机关 行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措施 审议
[提要] 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行政机关已经冻结的存款、汇款,“不再需要冻结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的决定。乔晓阳说,为进一步明确解除冻结的情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的常委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

  中新网北京6月27日电 (记者 郭金超 张蔚然)行政强制法草案27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五次审议,草案对行政强制程序作了进一步完善,加大了对行政权的规范和限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表示,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行政强制法是必要的。

  草案四次审议稿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在行政强制法草案中,第九条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其中第一项和第四项分别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汇款。

  乔晓阳说,此前审议时,有常委委员就此提出,根据这一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缺少限制,规范性不够,如涉及进入公民住宅等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规定。据此,建议将此款修改为:“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同时,对草案四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二款也作了相应修改。

  此外,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行政机关已经冻结的存款、汇款,“不再需要冻结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的决定。”

  乔晓阳说,为进一步明确解除冻结的情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的常委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完)

见习编辑郑志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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