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02 20:21:00 我要评论
刘忠俊 来源: 中国新闻网导游魏某正在雅安医院住院治疗。 网友提供
中新网成都7月2日电(刘忠俊)导游魏某带团在四川海螺沟景区内被打后,引起了网友的关注并发帖谴责打人者。7月2日,四川甘孜州海螺沟景区管理局通报了调查处理情况,并对网络帖文中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澄清。
事件发生后,网友“灿烂阳光”通过论坛发帖称,导游魏某带团至海螺沟风景区,在从海螺沟3号营地下山缆车上,因座位问题与当时缆车上的4女1男发生口角被扇了两耳光。下缆车后,魏导报警,此时对方4女4男强行将魏导从缆车中拉出,施以拳打脚踢,还抢夺魏某导游证。
海螺沟景区通报称,2011年6月20日10时50分,海螺沟景区公安分局磨西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自称是导游魏某的电话报案,称其在索道缆车上与人发生纠纷,被7、8个人打了,打人者已乘坐车牌为川OV0333的丰田越野车下山,要求处理。
接到报警后,该景区民警前往案发现场进行调查,在处警途中,办案民警在磨西镇天域大道将车牌为川OV0333的丰田越野车拦下调查。同时,与魏某取得联系,魏某称已带游客到了二号营地,下山后立即配合调查,办案民警随即赶往景区内索道案发地进行取证。
下午15时30分许,魏某同行的人与办案民警联系,说魏某带游客到贡嘎神汤温泉后身体不适。办案民警迅速联系车辆将其送往海螺沟景区人民医院诊治,初步诊断魏某身上有几处软组织受伤,作门诊治疗处理。6月21日凌晨2时许,魏某从景区医院转至雅安市第三十七医院进行治疗。6月22日,魏某亲属要求行为人前往雅安协商,双方协商解决未果。
据海螺沟景区公安分局核查,2011年6月20日9时许,施某和沈某等五人自驾车到达海螺沟景区后,通过朋友联系,由泸定县接待办正在海螺沟景区接待客人的驾驶川OV0333的司机肖某将施某、沈某等五人所驾的川WF2888(另一辆川W号牌的车辆还在核实过程中)两辆自驾车一同带入景区。
10时许,施某、沈某等一行五人与导游魏某计六人共乘同一缆车(缆车载客人数核定为8人)由索道上站至干河坝停车场。期间魏某打电话中与通话方产生争执,非常气愤终止了通话。魏在环顾了缆车上的五位乘客后,提出了挪位让座要求。施某等人见魏某佩戴导游证,提出让座的语气比较生硬,对魏某的语言和行为心存不快,双方因此发生了口角。当缆车行至索道下站出站口时,沈某将魏某拉下缆车,施某将其推攘至出站口铁架处,用手挥打其脸部,被索道公司工作人员张某、张某等及时劝阻。施某和沈某等人离开索道乘坐川WF2888和另一辆正在核实中的川W号牌车辆离去(殴打现场的监控录像由景区公安分局提取保存)。
经第三十七医院诊断,魏某有疑似脑震荡、头部软组织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患者病情稍有缓解,需进一步住院观察、治疗等,伤情为轻微伤。
警方称,根据景区现场监控录像调查取证证实,殴打魏某的当事人只有施某、沈某二人,并非乘坐川OV0333的客人,景区索道公司工作人员张某、张某都在现场劝阻。打人者施某、沈某二人不是泸定县接待办接待的客人,是从成都来景区旅游的游客。施某、沈某殴打他人一案属治安案件。行为人施某、沈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对行为人施某、沈某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处罚。待魏某伤愈出院后,再由景区公安分局采取协商调解方式对魏某治疗费用及损害赔偿部分进行协调处理。
记者在论坛上看到,魏某被打以及景区的通报帖子发出后,已有上千网友跟帖谴责打人者。网友们纷纷表示支持被打导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公安机关严惩打人者。网友质疑,打人的游客是什么人,还有专车送景区,有关部门应该好好查查。
据悉,该事件还引起了四川省旅游协会的高度重视,协会正积极协调处理导游被打事件,切实维护导游合法权益。目前,受伤导游魏某病情已有明显好转,事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