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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海螺沟景区通报多名游客因口角殴打导游

2011-07-02 20:21:00     作者: 刘忠俊    来源: 中国新闻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海螺沟;游客;景区 殴打;缆车;索道
[提要] 导游魏某带团在四川海螺沟景区内被打后,引起了网友的关注并发帖谴责打人者。7月2日,四川甘孜州海螺沟景区管理局通报了调查处理情况,并对网络帖文中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澄清。

导游魏某正在雅安医院住院治疗。 网友提供

  中新网成都7月2日电(刘忠俊)导游魏某带团在四川海螺沟景区内被打后,引起了网友的关注并发帖谴责打人者。7月2日,四川甘孜州海螺沟景区管理局通报了调查处理情况,并对网络帖文中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澄清。

  事件发生后,网友“灿烂阳光”通过论坛发帖称,导游魏某带团至海螺沟风景区,在从海螺沟3号营地下山缆车上,因座位问题与当时缆车上的4女1男发生口角被扇了两耳光。下缆车后,魏导报警,此时对方4女4男强行将魏导从缆车中拉出,施以拳打脚踢,还抢夺魏某导游证。

  海螺沟景区通报称,2011年6月20日10时50分,海螺沟景区公安分局磨西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自称是导游魏某的电话报案,称其在索道缆车上与人发生纠纷,被7、8个人打了,打人者已乘坐车牌为川OV0333的丰田越野车下山,要求处理。

  接到报警后,该景区民警前往案发现场进行调查,在处警途中,办案民警在磨西镇天域大道将车牌为川OV0333的丰田越野车拦下调查。同时,与魏某取得联系,魏某称已带游客到了二号营地,下山后立即配合调查,办案民警随即赶往景区内索道案发地进行取证。

  下午15时30分许,魏某同行的人与办案民警联系,说魏某带游客到贡嘎神汤温泉后身体不适。办案民警迅速联系车辆将其送往海螺沟景区人民医院诊治,初步诊断魏某身上有几处软组织受伤,作门诊治疗处理。6月21日凌晨2时许,魏某从景区医院转至雅安市第三十七医院进行治疗。6月22日,魏某亲属要求行为人前往雅安协商,双方协商解决未果。

  据海螺沟景区公安分局核查,2011年6月20日9时许,施某和沈某等五人自驾车到达海螺沟景区后,通过朋友联系,由泸定县接待办正在海螺沟景区接待客人的驾驶川OV0333的司机肖某将施某、沈某等五人所驾的川WF2888(另一辆川W号牌的车辆还在核实过程中)两辆自驾车一同带入景区。

  10时许,施某、沈某等一行五人与导游魏某计六人共乘同一缆车(缆车载客人数核定为8人)由索道上站至干河坝停车场。期间魏某打电话中与通话方产生争执,非常气愤终止了通话。魏在环顾了缆车上的五位乘客后,提出了挪位让座要求。施某等人见魏某佩戴导游证,提出让座的语气比较生硬,对魏某的语言和行为心存不快,双方因此发生了口角。当缆车行至索道下站出站口时,沈某将魏某拉下缆车,施某将其推攘至出站口铁架处,用手挥打其脸部,被索道公司工作人员张某、张某等及时劝阻。施某和沈某等人离开索道乘坐川WF2888和另一辆正在核实中的川W号牌车辆离去(殴打现场的监控录像由景区公安分局提取保存)。

  经第三十七医院诊断,魏某有疑似脑震荡、头部软组织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患者病情稍有缓解,需进一步住院观察、治疗等,伤情为轻微伤。

  警方称,根据景区现场监控录像调查取证证实,殴打魏某的当事人只有施某、沈某二人,并非乘坐川OV0333的客人,景区索道公司工作人员张某、张某都在现场劝阻。打人者施某、沈某二人不是泸定县接待办接待的客人,是从成都来景区旅游的游客。施某、沈某殴打他人一案属治安案件。行为人施某、沈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对行为人施某、沈某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处罚。待魏某伤愈出院后,再由景区公安分局采取协商调解方式对魏某治疗费用及损害赔偿部分进行协调处理。

  记者在论坛上看到,魏某被打以及景区的通报帖子发出后,已有上千网友跟帖谴责打人者。网友们纷纷表示支持被打导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公安机关严惩打人者。网友质疑,打人的游客是什么人,还有专车送景区,有关部门应该好好查查。

  据悉,该事件还引起了四川省旅游协会的高度重视,协会正积极协调处理导游被打事件,切实维护导游合法权益。目前,受伤导游魏某病情已有明显好转,事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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