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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诉法修改调研重点:鼓励多方式解决纠纷

2011-07-07 09:27:00     作者: 袁定波    来源: 法制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罗东川 纠纷解决机制 民诉法 法制日报 解决争议
[提要] 罗东川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完善当事人举证证明责任和调查令制度,明确证明标准、举证分配制度等都有待立法改进。罗东川认为,在修法中,将恶意诉讼规定进去,对规范社会秩序、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维护案外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继2007年部分修改之后,民事诉讼法大修工作已经启动。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几位副院长已经先后下到地方法院就该法修改进行了深入调研。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罗东川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了最高法民事诉讼法修改小组围绕修法重点所展开的调查内容。

  鼓励多种方式解决纠纷

  “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程序相衔接的纠纷机制是形势发展的必然选择。”罗东川指出,近年来,大量诉讼进入司法领域,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凸显。如何更好解决纠纷,探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一直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罗东川介绍,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民调解法,确立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即人民调解协议经过法院司法确认后可申请强制执行,这一规定解决了诉讼外调解无强制执行效力的问题。

  “矛盾纠纷解决应当从立法上给予百姓多种选择,在法律框架内规定多种纠纷解决机制,鼓励百姓通过多种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罗东川认为,此次民诉法修改应通过法律确认多种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建立多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效力协调机制。

  建议增加小额速裁程序

  现有法律规定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在案件的审理中并不简便。即使标的很小、案情不大、双方争议很小的案件,也要走完一审、二审程序,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成本将大大增加,付出的精力也要增多。为此,借鉴有关经验,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启动了小额诉讼试点工作。

  该项试点工作最大的亮点是实行一审终审,以最快的方式解决争议。目前,因为没有立法支持,最高法在试点中规定,双方当事人同意放弃上诉权才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我们建议修法时在现行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之外,增加小额诉讼程序作为第三种民事案件审理程序,实现简单案件简单审、复杂案件精细审。”罗东川说。

  证据突击影响司法质量

  我国现行法律对证据规定较为简单,有关的重要制度缺乏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随时提交证据,搞证据突击屡屡出现,影响司法效率和质量。

  罗东川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完善当事人举证证明责任和调查令制度,明确证明标准、举证分配制度等都有待立法改进。”

  据悉,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适用中存在较大争议,许多问题都迫切需要立法予以完善。

  简易送达效力期待认可

  送达在民事诉讼中尽管是一个很小的制度,但它所起的作用十分重要。罗东川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目前,由于人口流动性强,居住地址变动频繁,因此法院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居多。但由于本身的局限性,有些公告当事人根本就看不到,也就不能按期提交答辩状、不能到庭应诉。

  罗东川透露,目前,最高法正在考虑建议建立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即当事人第一次出庭时就向法院确认文书送达地址,此后的文书法院向当事人确认的地址送达就为有效送达。

  此外,完善有关邮寄送达的规定,也就是能否将目前法院用得较多的司法专邮,上升至立法层面,规定司法专邮和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效力。在罗东川看来,考虑到我国邮政机构遍布城乡,采用该方式可以有效地提高文书送达率。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包括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等简易方式送达的效力也期待法律上的认可。”罗东川表示。

  确保诚信规制恶意诉讼

  近年来,受利益驱动,加之社会诚信建设中遇到的问题,不少当事人钻法律的空子,通过虚假诉讼规避债务、抗拒执行,滥用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罗东川认为,在修法中,将恶意诉讼规定进去,对规范社会秩序、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维护案外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公益诉讼主体条件待定

  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事件的增加,公益诉讼制度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在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保护、国有资产流失等涉及公共利益的维权中,需要明确哪些主体可以提起诉讼。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大多数法官赞成建议增加公益诉讼制度的意见,但是建立该项制度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涉及公益诉讼主体、范围、条件、责任等方面内容,都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探讨。”罗东川说。

  罗东川最后透露,有关一审、二审、审判期限、审前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完善等问题都在研究中。本报记者袁定波

见习编辑郑志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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