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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规定无证驾驶摩托车一律拘留15天以下

2011-07-11 06:45:00     作者: 谭遥    来源: 重庆晨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摩托车交通;无证驾驶;无牌照;交巡警;拘留;驾驶人
[提要] 昨日,重庆晨报记者从市交巡警总队获悉,今年全市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已取得初步成效。今年1至6月,全市查处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37.6万起;发生摩托车交通事故1169起,死亡175人。6月中旬以来,摩托车、客货运车交通事故频发,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重庆晨报讯(记者 谭遥)昨日,重庆晨报记者从市交巡警总队获悉,今年全市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已取得初步成效。今年1至6月,全市查处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37.6万起;发生摩托车交通事故1169起,死亡175人。6月中旬以来,摩托车、客货运车交通事故频发,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专项整治继续开展

  交巡警总队表示,全市无牌无证摩托车尚未完全清理规范;摩托车无牌无证、不戴头盔、超员、不按规定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仍比较突出;摩托车交通事故总量仍然较大,死亡人数占交通事故死亡总数的32.2%。

  交巡警总队将在全市范围内继续深入推进摩托车驾乘人员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每个交巡警平台、公巡队及乡镇派出所形成常态化检查,每个乡镇、村社组织上路检查,每天设置固定检查站或流动检查站。

  再次不戴头盔集中学习7天

  交巡警总队还公布了十二个“一律”,其中包括:无证驾驶摩托车的,一律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扣留摩托车并督促违法行为人取得合法驾驶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一律记6分,扣留摩托车并组织学习,至违法驾驶人深刻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属拼装、报废摩托车的,一律收缴,强制报废,并吊销驾驶证。

  未戴符合标准摩托车安全头盔的,一律扣留摩托车至驾乘人员购买符合标准的摩托车安全头盔,消除违法行为,并对违法驾驶人记2分;对再次违反上述规定的,除依法严肃处理外,一律组织集中学习7天,考试合格后方予发还摩托车。凡因上述交通违法行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对摩托车驾驶人一律加重赔偿责任。其中,未戴头盔自身伤亡的,摩托车驾驶人多承担10%的自身损害赔偿;无牌证、二轮摩托车三人以上乘坐、三轮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未靠右行驶的,摩托车驾驶人多承担20%的损害赔偿等。

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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