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18 16:56:00 我要评论
张静 来源: 中国广播网中广网沈阳7月18日消息(记者张静 阜新台胡明非) 辽宁省阜新市首例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项某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 元,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人民币2856.62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项某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与正常方向行驶的金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孙某驾驶的二轮燃油助力车相撞,造成金某、孙某身体受到不同程度损伤及三方车辆损害的结果。在案发现场经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项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34.6mg/100ml,其后交警委托司法鉴定所对提取的项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项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6.7mg/100ml。
法院认为,项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项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我国刑法规定,法院对其施行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项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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