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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显示50%群死群伤事故与超限超载直接相关

2011-07-27 06:53:00     作者: 秦佩华 邹少欢    来源: 人民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超限超载车辆;条例;白河桥;超限运输;超载运输;治超;公路超限
[提要] 公路是国民经济发展的血脉,截至2010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从1999年底的135万公里增加到400多万公里。但车辆超限超载等行为对公路造成了极大破坏。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每年为此多支付的公路养护费用达300亿元,每年70%的交通事故由超限超载引发。国务院颁布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治理超限超载有了新的法律规范。

  7月19日零时40分,一辆货车通过北京怀柔宝山寺白河桥时,由于严重超载,导致白河桥坍塌,桥面弯曲成波浪形。

  公路是国民经济发展的血脉,截至2010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从1999年底的135万公里增加到400多万公里。但车辆超限超载等行为对公路造成了极大破坏。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每年为此多支付的公路养护费用达300亿元,每年70%的交通事故由超限超载引发。国务院颁布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治理超限超载有了新的法律规范。

  1. 超限超载成为公路交通“第一杀手”

  50%的群死群伤事故与超限超载有直接关系

  有数据显示,50%的群死群伤事故与超限超载有直接关系,超限超载被称作公路交通“第一杀手”。

  “公路被超重的车辆压毁、压塌等事件许多国家都曾出现过,但在中国公路上的表现更为突出。”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司副司长马森述说。

  1998年实施的公路法,虽然对公路有初步的保护制度,规定了路政管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制度,但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一些制度还需要细化。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张柱庭介绍说,主要原因在于法规对不合格车辆上路没有管理权;对损坏公路的行为虽然有责令停止、罚款等处罚,但没有相应制止的行政强制;对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虽然有处罚,但没有相应的执行措施;对公路安全保护的安全区域虽然有概念,但没有具体距离的界定,因此公路法对超限超载的治理是有心无力。

  “2004年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驾驶员的管理可以说是比较严密,但对不合格车界定与控制仍不完善,登记的标准仍停留在制造业的合格标准上;对公路的保护基本是盲点。”张柱庭说。

  为使公路法更具有操作性,我国制定了第一部专门对公路保护进行规范的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于7月1日实施。《条例》总结了我国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成功经验,借鉴了世界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与成果,确立了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基本方针和重要原则,全面构建了公路安全保护的各项法律制度,包括公路线路、公路通行、公路养护、法律责任等。

  2. 从源头上治超限超载

  对车辆的生产和销售环节实施监管

  当前,公路运输仍是我国货运主要方式。公路运输车辆违规超限超载运输,不仅大大缩短了路桥使用寿命,也严重威胁到交通安全。近年来,各部门联合集中“治超”,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超限超载运输情况仍不时出现。严格规定,加强治理,成为治理超限超载势在必行的一步。

  “《条例》强化了对公路保护的源头管理,其中重要一条是加强运输车辆的生产销售管理。”马森述介绍。此外,《条例》还加强了公路养护管理,增加了公路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规定。

  交通部发言人何建中介绍说,对车辆的生产和销售环节实施监管,即强化源头的监管。如果不从车辆的制造、销售环节来治超,超限超载是很难制止的。

  马森述介绍,针对部分车辆生产、销售企业为牟取利益专门生产、改装用于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问题,《条例》明确了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的法律责任,规定车辆生产、销售企业只能生产、销售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在车辆登记环节,规定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公安机关不予办理车辆登记;在货运站装载环节,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这些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从生产、销售、改装、登记、货运源头,到路面的治理,《条例》可以说是形成了对不合格车辆的围剿,公路管理机构不再是孤军奋战。”张柱庭说。

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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