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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11-15大火 暴露建筑领域贪腐多潜规则(图)

2011-08-03 11:26:00     作者: 吕伟    来源: 检察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佳艺;节能改造;脚手架工程;熔融物;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节能;建筑市场;静安区
[提要] 8月2日,上海“11-15”大火案宣判,相关6起刑事案件的2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免予刑事处罚。

被烧毁的大楼如同一个黑色的惊叹号,警示世人安全重于泰山

  8月2日,上海“11-15”大火案宣判,相关6起刑事案件的2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免予刑事处罚。上海市静安区建交委原主任高伟忠、综合管理科原科长周建民、该科原科员张权,均犯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高伟忠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周建民、张权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该委原副主任姚亚明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施工单位11名被告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中,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经理黄佩信,原副经理马义镑同时还构成受贿罪,分别获刑十六年及十五年零六个月;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放获刑五年,其他被告人分获二至四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无证电焊工吴国略等7名被告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中吴国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电焊班组负责人马东启获刑二年;工人王永亮被免予刑事处罚。改造项目中承揽铝合金门窗施工业务的杨为民、承揽外墙保温材料供应和施工的张利等人也分别因行贿罪获刑,杨为民获刑五年,张利获刑二年,姜建东犯单位行贿罪获刑二年。

  7月18日至24日,该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共设6个法庭连审7天,庭审还原了大火发生的真相。

  建委官员拉开大火“序幕”

  26名被告人中的4名建委官员分别是,上海市静安区建交委(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高伟忠、副主任姚亚明、综合管理科科长周建民和科员张权。

  检察机关指控,4名官员滥用职权,违法违规启动胶州路728号教师公寓楼节能改造工程(着火的大楼简称为A楼,其他两幢称为B楼和C楼),从而拉开了大火“序幕”。

  起诉书还原了案发真相:大火前,对上述三幢楼实施的综合节能改造工程,是一个“三无工程”无计划、无立项、无资金。

  首先是无计划。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对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事关政府计划安排,必须上报发改委审批。但在2010年静安区建筑节能改造计划中,教师公寓楼并未列入计划。其次是无立项。节能改造项目关系到政府科创专项资金的拨付,必须上报科委审批。但因无计划,自然不能在科委立项。而无计划、无立项,财政资金安排也无从谈起。

  那么,静安区建交委又是如何实施的改造?为什么要实施改造?

  高伟忠供述,2010年6月,建交委召开主任办公会,他在会前与姚亚明“通气”,由姚在会上提出给三幢楼实施节能改造,他拍板同意。于是,两人一唱一和,演起双簧。对于工程所需的3000万元资金,会议决定在2011年将其列入计划申请财政拨款。就此,高伟忠拍板定下“三无工程”,接着又研究将工程交给谁来施工。

  其实,早在一个月前,高伟忠就答应将工程交给黄佩信。黄佩信是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下称“佳艺公司”)经理,与高伟忠曾是同事,黄曾提出承建教师公寓节能改造工程。

  由于黄佩信的公司资质不够,会议决定让静安区建设总公司承接,然后再给黄佩信做。会议结束后,由姚亚明、周建民和张权三人具体落实会议精神。

  检察机关认为,4名官员滥用职权,是“主动积极,相互配合”,没有遮遮掩掩,从主任到副主任,到科长、科员,从提议到拍板,从决定到实施,各有各的作用,缺一不可。

  法庭上,4名被告人皆未辩护,在最后陈述中一致表示“全部认罪”。高伟忠称他原来也住在那幢楼里,“非常对不起58名死难者,71名伤者,100多个受害家庭”,对指控全部认罪,愿意接受审判。姚亚明在法庭上失声痛哭,深深忏悔。

  “三无工程”暗藏围标和腐败

  为了把这个“三无工程”交给佳艺公司承建,静安区建交委(发包方)、静安区建设总公司、佳艺公司三方开始串通投标,俗称围标。

  第一步是违规使用“示范点”招标方式。2010年6月15日,根据高伟忠的安排,张权代表静安区建交委与上海富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署了代理施工招标合同,并违规决定以“示范点”方式仅将教师公寓项目三幢楼中的一幢(B楼)列入招标范围。

  也就是说,直到火灾发生,A楼实际施工两个月,却连招投标都没有。这是策划好的“谋略”:佳艺公司是二级资质,按规定只能承担12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只对一幢楼招标,投资控制在1200万元以内,形式上,佳艺公司承建就合法了。A楼、C楼,参照“示范点”,也交给佳艺公司施工。

  第二步是“陪标”。根据张权的安排,上海龙宇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星宇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和静安区建设总公司三家具有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被邀请招标。

  事实是,这三家企业前来应标,都是黄佩信通知的。代表这三家公司参与投标的都是佳艺公司的人,标书也都是佳艺公司做的,目的是让静安区建设总公司中标。最后,静安区建设总公司以1144万元中标。在签合同时,静安区建交委将三幢楼全部签给了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再将工程分包给佳艺公司。

  证据显示,2010年9月18日,静安区建设总公司与静安区建交委签署了价值3000万元的施工合同后,立即以“分包”名义,将全部工程转包给佳艺公司,但合同约定的“分包价”仅为1200万元,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并收取5%的管理费,代扣税金,另外收取安全保证金和技术质量保证金3%,用于资料收集。

  其实,在教师公寓项目施工中,串通投标不止一次。A、B、C三幢楼节能改造需要更换门窗,也都采取了类似方法。

  检察机关指控,高伟忠涉嫌受贿12万余元,周建民受贿12.5万元,张权和他人共同收取72万元“业务费”。

  “错误理解”导致工程未报建报监

  按照法律规定,任何建设工程都有立项,要走报建、报监程序。

  “这个规定,我知道。”高伟忠庭审中解释说,“姚亚明提出,节能改造工程并不涉及新建、改建、扩建,无须履行报建、报监手续,只须以旧改名义,在房管局备案。”

  姚亚明则说:“应该报建、报监。是我错误理解了法律规定,认为节能改造工程是房屋修缮,不需要报建、报监。”

  姚亚明的“错误理解”,让整个静安区节能改造工程都没有走报建、报监程序,也没有到房管局备案,实际上成了“特权工程”。其特点是:无施工许可证就可以开工,不到消防部门备案即可开工,没有施工方案也开了工。最终,三幢楼的建设未向任何主管部门或安全监察部门进行汇报,从而避开了安全监管,本应在施工和验收全程进行的消防监管,也缺位。

  检察机关认为,高伟忠等4人滥用职权是火灾发生的主要原因。他们都非常熟悉业务,却故意规避法律,说成是“理解错误”。明明知道佳艺公司不符合承建条件,明明知道不能在招投标前内定承包人,结果让只有十几个人的佳艺公司承建这么大的工程,佳艺公司只能将工程分包,酿成大火。

  建筑市场:挂羊头卖狗肉

  7月20日,佳艺公司经理黄佩信,副总经理马义镑,项目经理沈大同,安全员陶忱,静安区建设总公司总经理董放,副总经理瞿幼棣、周峥,项目经理范伟民,安全员曹磊,静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师张永新,监理员卫平儒,共计11人出庭受审,涉嫌罪名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受贿罪。

  根据法律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但黄佩信通过虚假招投标及转包达到承揽目的,佳艺公司违法承接教师公寓节能改造项目后,又将工程肢解分包给7家施工单位,黄佩信则收受这些公司62万元;马义镑收受94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11名被告人不能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特别重大火灾,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不能正确履行职责主要指,一是不符合开工条件,开工了。二是“交叉施工”问题。“交叉施工”等于改变了施工方案,需要报批,但不仅没报批,安全监管也不到位,最终的大火,就是电焊施工和保温材料施工的同步进行引发的。三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形同虚设。譬如,没有用火证违规用电焊、未履行检查电焊工的证件职责。

  “他们的电焊证都不是真的”

  7月23日,法院审理了火灾系列案中的脚手架施工项目涉案人,他们分别是:上海迪姆公司法定代表人劳卫星,无固定职业人员支上邦、沈建丰、沈建新,教师公寓节能改造项目工地电焊班组负责人马东启,现场电焊工吴国略,“小工”(电焊辅助工)王永亮。7名被告人被指控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

  起诉书显示,支上邦和沈建丰多次找佳艺公司经理黄佩信、副经理马义镑,希望承包教师公寓项目的脚手架工程,并向马义镑行贿5万元。

  经多层转包,脚手架施工承接方都不具资质,为火灾的发生埋下隐患。

  “我承包电焊业务,没有书面合同,只有口头约定。工人是委托马东启找的,有吴国略、王永亮等几个。我审过他们的电焊证,但都不是真的。”沈建新在法庭上说。吴国略则供述,“我原来是做小工的,跟马东启商量后,变成电焊工了。我的电焊证过期了,也没有人问过。”

  2010年11月15日14时14分,电焊工吴国略、小工王永亮在A楼北侧外立面进行电焊作业时,违反规定,没有使用接火盆,也没有携带灭火器,电焊金属熔融物溅落在大楼电梯前室北窗9楼平台,引燃堆积在外墙的聚氨酯保温材料碎屑。9楼着火后,吴国略、王永亮使用灭火器灭火,扑救无效后逃生。

  教师公寓大楼节能改造工程的立项、转包、分包等各个环节的违法违规现象(围标、行贿受贿等)已在法庭审理阶段逐步还原,表明建筑业的潜规则已经根深蒂固。这场大火,将建筑业的潜规则暴露无遗。

马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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