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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重大决策出现失误“拍板人”要担责

2011-08-04 06:59:00     作者: 孙乾    来源: 京华时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意见 重大决策 决策执行 重大事项 重大项目 重大损失 行政许可 集体讨论 法治政府 行政强制
[提要] 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如出现失误,将追究决策者责任。

  本报讯(记者孙乾)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如出现失误,将追究决策者责任。昨天,北京市政府公布本市《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对部分政府公权力作出限制性规定。

  “意见”指出,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决策机关或者提请政府决策的部门在决策前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未经风险评估并确定风险可控的,不得作出决策。

  同时,“意见”还作出了时间限制,2012年底前,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

  此外,要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要通过多种途径跟踪了解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必要时组织专家学者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组织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把评估结果或者调查报告作为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重要依据;执行机关要及时向决策机关反馈决策执行情况。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意见”称:“2011年底前,本市研究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性规定,科学界定重大决策事项范围,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同时强调,“凡未履行必经程序的重大事项不得作出决策。”

  “意见”同时对各类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要求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载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此外,严格落实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监督管理,坚决杜绝非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

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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