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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海洛因152克 毒贩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1-08-06 18:22:00     作者: 朱薇    来源: 新华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海洛因;张登洋;毒贩;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公安人员;刑罚执行完毕;抓获
[提要]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5日对张登洋贩卖毒品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登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新华网重庆8月6日电(记者朱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5日对张登洋贩卖毒品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登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4日20时许,田华庆(已判刑)向被告人张登洋电话求购海洛因100克,并约定单价每克430元。随后,二人进行了交易。当日22时许,田华庆携带购买的海洛因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田华庆身上查获海洛因100.07克。22时30分许,公安人员将张登洋抓获,查获现金2.2万元。11月25日,公安人员根据张登洋的供述在其租赁房内查获海洛因52.57克。

  经鉴定,从田华庆身上查获的可疑毒品一包净重100.07克和从张登洋家中床头柜中查获的可疑毒品一包净重52.57克中均检出海洛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登洋明知是海洛因而予以贩卖152.6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张登洋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张登洋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张登洋当庭表示不上诉。

  作者:朱薇

马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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