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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要求做好煤矿安全生产 遏制重特大事故

2011-08-15 12:13:00     作者:    来源: 中国新闻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特大事故;总局要求;一通三防;生产环节;打非;安全监管;煤与瓦斯突出
[提要] 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近日印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深刻吸取近期煤矿事故教训,落实安全责任,强化防范措施,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中新网8月15日电 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近日印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深刻吸取近期煤矿事故教训,落实安全责任,强化防范措施,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一是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坚决纠正重生产、轻安全的倾向。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切实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

  二是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区队、班组和每一个生产环节、每一个工作岗位;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必须认真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切实加强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严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现场遇到险情必须第一时间停产撤人。

  三是突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点。要突出抓好煤矿“一通三防”、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等方面的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真执行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对排查不认真、整改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依法严肃惩处;对存在重大隐患不能有效治理的煤矿,要坚决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是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打击煤矿非法违法行为的责任。对发生事故的非法生产建设煤矿,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已经取缔的非法生产建设煤矿,要严防死灰复燃;对“打非”责任不落实、引发事故的,除要追究矿主责任外,要严格追究有关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是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要进一步明确辖区内的重点矿井、重点部位,立即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执法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坚决责令停产整顿或依法关闭。要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

马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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