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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观点争锋:房子归房子爱情归爱情

2011-08-16 14:44:00     作者:    来源: 中国青年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司法解释;爱情;婚姻法;离婚成本;出资;傍大款;按份共有
[提要] 该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了这部司法解释的部分支持者和反对者。

  男人的离婚成本是不是太低了

  正方:宋先生,35岁,已婚

  我同意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虽然听起来“不合情理”,但我是干律师工作的,考虑问题往往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当时我买房子的时候,是我父母掏钱买的,从心理上来说,我肯定不希望将来流失一半。这对辛苦一辈子攒钱买房的父母来说不公平。

  这对女方来说也是一样,不能说对女人不公平。

  我代理的一些离婚案件中,大都是为利益纠缠,尤其是房子,夫妻双方抢来夺去的,都快成仇人了。这样的法律规定,其实是防范于未然,婚前是谁的就是谁的,简简单单。而且,对于那些想靠“傍大款”再离婚一夜暴富的人来说,无疑是堵住了以往的法律漏洞。

  反方:李女士,31岁,婚龄3年

  我觉得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特别容易对“男人背后的女人”不利。以我的情况看,万一我和老公离婚,孩子肯定是我自己带。那就是说,我是一个带着孩子的离异妈妈,而我老公的婚史,对他再婚可以说没有任何影响。

  实际上,男女双方都要工作挣钱,所谓分工主要体现在对家庭的贡献上。女性不但要赚钱,还要生孩子、教育孩子,对家庭的付出是无法用出资多少来衡量的。

  我朋友说,根据这个新司法解释,如果是因为男方感情出轨离婚,那么,妻子除了获得补偿之外,无权主张房子的所有权。结果可能是妻子手里的钱越来越贬值,而房子作为家庭中最重要的财产来源,却被过错方占有了。

  有人觉得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可以堵住“傍大款”,这根本就是胡说八道。傍大款的人难道只想着离婚时分一半财产?他们看重的是和大款在一起的物质丰裕。所以呀,愿意嫁有钱人的还嫁有钱人,不会因为后来分得财产就打消这个念头的。

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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