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18 10:45:00 我要评论
许俊峰 来源: 南方日报继15日在官方网站声明称未发布过“第47号公告”之后,前日,国税总局在其网站再公布了一篇名为“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解答执行新个税法三大问题”的解读(以下简称“新解读”)。该文举例说明“纳税人获得年终奖当月的税额”计算过程,记者发现,该方法与税法修改之前的算法存在不同。
年终奖计税或有微调
国税总局网站发出的新解读举例说明了“纳税人获得年终奖当月的税额”计算过程:
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那么,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记者发现,该算法与过去年终奖的算法存在一定差别:按照过去算法,应将年终奖直接除以12,以得出的商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进行计算;而由于新税法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的调整,用年终奖乘以税率时,要先“补足差额”。
对此,国税总局税收科研究所副所长靳东升表示:“没有明确公布新算法之前,一般都应该按照过去算法计税。”但他同时表示,新税法在实施前进行微调,也是有可能的。
专家:年终奖分摊计征,补充文件得先出台
伪造的47号公告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最关键点是年终奖纳税标准的改变。“47号公告”称: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中的计算公式,会出现应纳税所得额越多,税后所得越少的现象。
对此,专家表示,国税总局“新解读”并不能避免在两层税率临界点,出现年终奖多缴纳个税后反而所得少的现象。也就是说,新税法实行后,“多拿1元多缴几百税”的现象仍将存在。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政税务系主任林江则表示,年终奖计税方法调整为12个月分摊计征的政策虽然合理,但在目前的税收征管系统下并不可行。
林江解释说,年终奖金是纳税人一年辛勤劳动的结晶,摊分12个月征收是合理的。但此先例一开,难保企业不会为了避税,将其他非年终奖的奖金也以年终奖形式分发。
林江认为,将真正的年终奖部分摊分12个月计征还是可行的,但要出台补充文件,对“年终奖”进行严格的定义,以此防范企业“滥发年终奖”。
南方日报记者 黄颖川
实习生 许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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